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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实名爆光!兴化湖东村村干部带头无视“调解协议”蟹农一年生计眼看要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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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02:5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实名反映:兴化市垛田街道湖东村东管区,村干部无视公章、无视调解协议,公然违约毁约,普通蟹农维权无门!
       本人李俊年,就是一个靠养蟹养家糊口的普通农民。2025年5月27日,在垛田街道湖东片分管片长孙文建主持调解下,湖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见证,我与王启平、王启保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
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1. 对方让出0.55亩土地修建生产道路;
2. 将我蟹塘内4.7亩田块交由我有偿养殖,不得无故收回、不得阻挠。
       签字时,王启平由其子王大山(湖东村结报员、东管区负责人) 代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程序正规、合法有效。
       谁能想到,协议签了不到一年,村干部王大山说反悔就反悔,拒不履行。为了赖掉协议,他指使其二叔王启安出面闹事,强行要收回土地,多次阻拦我进场养殖,导致4.7亩蟹塘至今荒废。
       更让人寒心的是,当初主持调解的街道片长孙文建,对此视而不见、偏袒纵容,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督促协议落实。
       现在正是河蟹养殖的黄金季节,蟹苗投放、塘口管理一刻都耽误不起。再这样拖下去,我今年将彻底绝收,一年的投入打水漂,全家生活都没了保障。
我就想问问大家:
       盖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的调解协议,难道就是一张废纸?
       基层村干部可以带头违约、带头不讲诚信?
       老百姓守着合法协议,却连正常生产的权利都没有?
       恳请网友们帮忙顶帖转发,让更多兴化人看到这件事!
也恳请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

1. 督促履行2025年5月27日人民调解协议,维护公平正义;
2. 制止恶意滋事行为,保障我正常养殖;
3. 严查村干部带头失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4. 尽快处理,让我不误农时、保住一年生计。

以上内容句句属实,证据齐全,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恳请大家帮帮我们底层农民!

                                 反映人:李俊年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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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4 09: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微信图片_20260424082624_3_2.jpg 微信图片_20260424082623_2_2.jpg 微信图片_20260424082622_1_2.jpg 实名
反映:兴化市垛田街道湖东村东管区,村干部无视公章、无视调解协议,公然违约毁约,普通蟹农维权无门!
       本人李俊年,就是一个靠养蟹养家糊口的普通农民。2025年5月27日,在垛田街道湖东片分管片长孙文建主持调解下,湖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见证,我与王启平、王启保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
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1. 对方让出0.55亩土地修建生产道路;
2. 将我蟹塘内4.7亩田块交由我有偿养殖,不得无故收回、不得阻挠。
       签字时,王启平由其子王大山(湖东村结报员、东管区负责人) 代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程序正规、合法有效。
       谁能想到,协议签了不到一年,村干部王大山说反悔就反悔,拒不履行。为了赖掉协议,他指使其二叔王启安出面闹事,强行要收回土地,多次阻拦我进场养殖,导致4.7亩蟹塘至今荒废。
       更让人寒心的是,当初主持调解的街道片长孙文建,对此视而不见、偏袒纵容,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督促协议落实。
       现在正是河蟹养殖的黄金季节,蟹苗投放、塘口管理一刻都耽误不起。再这样拖下去,我今年将彻底绝收,一年的投入打水漂,全家生活都没了保障。
我就想问问大家:
       盖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的调解协议,难道就是一张废纸?
       基层村干部可以带头违约、带头不讲诚信?
       老百姓守着合法协议,却连正常生产的权利都没有?
       恳请网友们帮忙顶帖转发,让更多兴化人看到这件事!
也恳请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

1. 督促履行2025年5月27日人民调解协议,维护公平正义;
2. 制止恶意滋事行为,保障我正常养殖;
3. 严查村干部带头失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4. 尽快处理,让我不误农时、保住一年生计。

以上内容句句属实,证据齐全,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恳请大家帮帮我们底层农民!

                                 反映人:李俊年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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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09: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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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13:1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市、街道纪委能否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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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19:39: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此责任田不是王大山,王启平的责任田,而王大山是为了调解路,减少茅盾才帮忙签的字,望领导严查,最好当事人都协商解决,不要茅盾扩大,使社会稳定,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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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19:49: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你是无理取闹,田于王大山和王启平无关,望各级领导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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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20: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盐城
第一 村干部王大山、街道片长等政府工作人员只是从中协调处理问题,腾出部分地块已做路使用,没有毁约一说。

第二 此协议甲方李俊年、已方王启平、丙方王启保,只是同意意腾出部分地块用来做路使用。
  
第三 此4.7亩承包地实际所有人为王启安、王涌华所有。下附土地确权本,土地所有者王启安、王涌华有权收回土地。 ff04c30676c2f3ccabbcc1a8e93c7f0e.jpg f06cba05f3f4e46c46134af1ae6f055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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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22:03: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湖东村蟹塘4.7亩权属争议:实名事实澄清
       本人李俊年,现就兴化市垛田街道湖东村蟹塘4.7亩土地权属争议,结合调解协议与两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摆事实、亮证据、说清楚矛盾点,避免谣言误导公众。
一、基础事实:白纸黑字的两份核心文件
1. 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经垛田街道、湖东村委见证,我与王启平签订正式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王启平承诺,将我蟹塘内的4.7亩土地,正常提供给我有偿使用。
       该协议加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约束力。2. 国家确权的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王启安、王涌华二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真实确权面积如下:
       王启安名下:1.96亩
​       王涌华名下:1.31亩
​       两证合计确权面积:仅3.27亩
二、核心矛盾:一眼就能看清的3个关键问题
问题1、4.7亩≠3.27亩,差额1.43亩去哪了?
       协议约定的4.7亩,与王启安、王涌华二人的合计确权面积3.27亩,相差整整1.43亩。
       这1.43亩,既不在王启安、王涌华的确权证里,也不在王启平名下。
​       根据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未确权到个人名下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资产,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处分或主张所有权。
问题2、王启平(王大山村干部)无任何确权凭证,凭什么承诺给我4.7亩?
       王启平并非案涉土地的合法承包人,名下没有任何土地确权证。
       他在调解协议中,承诺将包含他人确权地、集体土地在内的4.7亩土地提供给我使用,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承诺本身就存在效力瑕疵,是导致后续所有矛盾的根源。
问题3、网传“4.7亩全是王启安、王涌华的”,是彻头彻尾的谣言
      王启安、王涌华二人仅对自己证内的3.27亩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
​       他们对差额部分的1.43亩集体土地,没有任何权利;
​       所谓“有权收回全部4.7亩土地”的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确权事实严重不符,本质是借权属争议,恶意阻挠我正常养殖生产。
三、关键质疑: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偏袒问题
       当初的调解协议,是在村、街道两级组织见证下签订的,我本以为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但事后发现:
1. 调解时,村干部王大山和片长孙文建,明知王启平没有完整的土地权属证明,仍同意其作出“4.7亩全部交付使用”的承诺,对差额部分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未做任何核实与说明;
​2. 当我发现权属争议、向组织反映问题时,相关人员不仅不督促王启平履行协议,反而默许王启安、王涌华借确权为由,阻挠我正常生产,对我反映的1.43亩集体地被侵占问题,也始终回避不查。
这种偏袒行为,直接导致我现在“协议签了、地用不了、损失没人管”的被动局面,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公信力。
四、我的正当诉求(清晰明确,无额外要求)
1. 要求王启平履行调解协议:要么协调王启安、王涌华将3.27亩土地纳入我的有偿使用范围,补签补充协议;要么承担无权处分的全部违约责任,赔偿我因生产受阻、养殖延误造成的损失。
​2. 恳请村委、街道核查集体土地:对差额1.43亩集体土地的权属进行公示,明确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方式,杜绝个人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
​3. 要求相关部门正视偏袒问题:对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失职、偏袒行为进行调查,对阻挠我正常养殖生产的行为予以制止,保障我的生产经营权不受侵害。
五、最后声明
       所有说法,以国家颁发的确权证、加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的调解协议为准,不造谣、不歪曲事实,也不接受任何人借谣言混淆视听、干扰我正常生产经营。
        恳请湖东村委、垛田街道相关部门,正视我的诉求,依法依规处理该争议,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反映人:李俊年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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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22: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盐城
此文案为何人所写不得而知,前有靠养蟹养家糊口的普通农民,后有文笔通天大道。我认为年前时做个教书匠,老了代写个诉讼状好像还不错。

合法承包人 王启安、王涌华收回土地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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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5 06:24: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两证加起来才3.27亩,和协议的4.7亩差了1.43亩,这1.43亩是集体地,跟他们俩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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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5 06:27: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王启平没证,儿子王大山凭什么代签协议给我4.7亩?这就是无权处分,当初调解时街道分管片长、村干部没核实清楚,现在出了问题不能让我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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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5 06:29: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他们俩只能要回自己证里的3.27亩,凭什么说“收回全部4.7亩”?剩下的1.43亩,谁来给我交代?
       别拿确权证造谣,面积差就摆在这,事实比任何说辞都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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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06:31: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此土地不属你的权利,这是事实就行,你人太过份了,才造成今天茅盾的扩大,自认为当了几天教师,有点文采就了不得了,望你行行好事吧,田亩多少和你无关,分田时每家都多,你翻不出什么浪花的,望你走正道吧!不管怎么说,这块田地不是你的,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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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06:5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香港租出去100年,现中国不租了,行吗?这块地人家不租给你了,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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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08:03: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徐祖朋 发表于 2026-4-25 06:31
此土地不属你的权利,这是事实就行,你人太过份了,才造成今天茅盾的扩大,自认为当了几天教师,有点文采就 ...

你真的很棒,给你点百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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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08:2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要按事实说话,不要凭空捏造歪曲事实,望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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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08:3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人家农户田主有权要回自己的地,要按事实说话,不要凭空捏造歪曲事实,望有关领导部门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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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08:4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阳光下的傻子 发表于 2026-4-25 08:03
你真的很棒,给你点百个“赞”!

你应该帮助解决问题,不是制造问题,应该解决茅盾,不是制造茅盾,你还好意思放到市民论坛?等谁来帮你解决问题呢?你还是做做好事吧!论坛解决不了的,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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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10: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基层党组织是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战斗堡垒。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增强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感召力、影响力,提升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只有把基层的事解决好,把群众身边问题解决好,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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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17:54: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份调解协议,核心行为人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核心签字人:直接行为人
王大山(本案核心当事人)
角色:作为村干部,同时也是王启平的儿子。
行为定性:他是签署这份无效调解协议的直接经手人。
       即便协议是替父亲王启平代签,因为土地权属根本不属于王启平,而是王启安的,所以他属于无权处分。
       利用村干部身份签字处置他人(王启安)土地,本身就构成了越权代理和职务违规。
2. 背后指使者:实质行为人
王启平(王大山的父亲)
角色:土地的实际占有人(虽权属存疑,但他长期实际控制)。
行为定性:作为土地的实际控制人,他明知土地不是自己的,或者默许儿子王大山拿不属于自家的地来跟李俊年(塘主)签协议、解决纠纷,那他就是恶意串通的主谋。
他是侵权行为的发起者,所有的纠纷根源,本质上是他在长期霸占和控制这块地。
3. 共同侵权人:协助行为人
王启安(王大山的二叔)
角色:法律上认定的真正权利人。
行为定性:虽然他没签字,但这份协议直接处分了他的土地权益(承包地)。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他默许这种处理方式,或者参与了阻挠养殖、放水毁塘等行为,他就是共同侵权人,需与王大山、王启平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层面:王大山是“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的直接责任人。
事实层面:王启平是幕后的实际利益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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