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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兴化市政府代理律师杨雨明造谣说大营镇高港村王新方兄弟已领取土地确权证书(红本子),居心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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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4 21:4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5-4 21:57 编辑

裁判文书网,搜到4篇钱正芳律师代理的土地承包类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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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两篇是林湖乡某村委会的案子,一个是钱正芳律师代理村委会告村民,另一个是不是代理的进田户告出田户?钱律师请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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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两个案子庭审录像中,法官当场问钱正芳律师,是先有证书,还是先有合同的?钱律师,是被问住了的。

但钱律师,可不管你先有证书,还是先有合同,也不管谁告谁?吃完政府,吃百姓,只要能赚到律师费就行。

附庭审录像截图,大家可以自己上去看看,看看钱律师的庭审表现……
(2022)苏1281民初2816号,
(2022)苏1281民初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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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12:53: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5-5 13:02 编辑

2017年土地确权合同,一旦造假,就有法律效力吗?最高院是这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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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20:36: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5-5 21:01 编辑

钱律师是2021年8月份开始任兴化农业局的法律顾问的吧?这个2022年11月注销中堡镇大纵湖村一个组30多户的红本子,理由是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确权登记错了……

钱律师,这个组确权错在哪里?村干部坚持30年不变,不肯借确权分田吗?不借确权分田,在兴化农业局和你钱正芳法律师的眼里,就是错误的确权了吗?

咋觉得,是钱律师你自己根本不懂《土地承包法》,却厚着脸皮做兴化农业局的法律顾问,于是在你指导下的兴化市农业局,乱作为,把人家中堡镇大纵湖村一个组正确的红本子,用错误的理由,给错误地注销了呢?

钱正芳律师,你能详细说一下,是怎么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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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告的政策解读里,是这么说的:
“中堡镇大纵湖村16组(原西孤二6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该组按照2015年各农户实际种植耕地现状,对32户进行了确权登记颁证,属于按农户当时实际种植现状的错误确权登记,应予以纠正。”

兴化农业局,你们千挑万选,就挑了个这么水平的法律顾问?和周辉专家的水平,半斤八两吧?

你们局里,还有比这更丢人的事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21:09: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5-5 21:22 编辑

楼主我第一次见你,是2021年10月,你办公室,我说土地承包法规定,2003年以后,不得重新分田,并把条款给你看了。你突然问我,哪里的法律条款。我说《2003版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你当时的表情很惊讶,你根本不知道土地承包法里有这条……

给你看的就是这本书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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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没有冤枉你,你2021年8月左右,接手兴化农业局并代理行政案件的时候,你确实不懂土地承包法。

这不搞笑吗?兴化农业局选聘一个不懂土地承包法的律师,做法律顾问,和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
兴化农业局里,推荐和拍板,聘用钱律师的同志,请站出来给大家认识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21:18: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5-5 21:21 编辑

我们的钱律师还很马虎,写给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土地确权登记的某行政答辩状,这里却写着“此呈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搞笑得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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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人丢到爪洼国去了,兴化农业局的律师费,太好骗了啊!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21:3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我和钱律师打官司比较多,钱律师奇葩的答辩意见,辩护意见,不胜枚举。这是(2021)苏12行初114号案件的行政答辩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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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钱正芳律师,至少不懂:
1,何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
2,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相应的法律条款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21:53: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何为行政诉讼的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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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律师,却认为原告相同,即为重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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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是王新方的承包地,被村干部偷偷登记到别的村民名下了。王新方是原告。

67号案子的标的额为王大雨、王森、王大满、王信方、王大仁五户的确权证书,
113号案子中的标的额为王书方(实际未领取)和王大同(大玉下匡位置0.11亩)的确权证书,
114号案子中的标的额为王大同(中匡秧池位置0.88亩)的确权证书。

明显,67号,113号,114号三个案子,三个不同的标的额。钱律师却认为是重复起诉?

114号案子的匪夷所思的答辩状,是主审苏法官先发现的,后来我发现了,再后来钱律师也发现了。

钱律师,发现后怎么做的呢?钱正芳,吴局,周辉来大营开会,大营农经站站长董永常都没让参加。开完后把大营农经站一把手肖锋带走了,肖锋兼高港村村支书和主任的。不久后,案件第三人高港村也作了类似陈述的答辩。

钱律师,很怀疑,你真的是律师吗?还是出来招摇撞骗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21:56: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5-5 22:00 编辑

王新方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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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律师,我实在受不了你了,你的水平是在太差劲了,我还是给你普及一下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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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06:1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这些年,钱律师,从兴化农业局赚的法律顾问费、和律师代理费,保守估计,有100万了吧?兴化农业局能不能公示一下?

这水平,这态度,和前专家周辉有啥区别?

周辉专家没有律师证,不能出庭。

有律师证的法律顾问,一旦德不配位,弄些假材料,跑法庭上胡说八道,风险更大!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06:45: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杨雨明律师已执业34年,钱正芳律师已执业28年,都60岁开外了吧?

按说这个年纪的律师,应该是德高望重,心系百姓。女律师更应该是心地善良。可两位律师,都干了些什么事情啊?

一个代理兴化市人民政府,一个代理兴化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政府法治形象的门面担当……为啥非得找这么两位给政府抹黑的律师?

兴化司法界没有人了吗?

大兴化人才济济,优秀的、年轻的律师,更是比比皆是。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07:2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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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11:47: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罗刹海局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14:0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律师警惕虚假诉讼主要因为‌面临刑事、行政、民事三重法律责任风险‌,同时会‌严重损害职业信誉‌,甚至终结职业生涯。‌‌

咱们兴化市政府的代理律师杨雨明、兴化市农业农村局的法律顾问钱正芳,在法庭上堂而皇之地虚假陈述,这是兴化市政府的悲哀,还是两位律师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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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6 16:22: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本帖最后由 成敦胜 于 2026-5-6 16:30 编辑

兴化市土地确权问题的案件到省高院的,也就大营(王)和安丰(成)两家吧……都是因为个别干部和法律工作者让"证书"在手的人先去闹事后去告合法承包人的,结果是合法承包经营户被逼告政府……到省高院两个案件先后隔一天开庭,都是市政府领导没到庭(程序违法)就听被告方两个律师胡咧咧,最后都向法官打包票回去一定依法依规处理好…两级法院都没有下判决书判决程序合法证书有效(事实上法院给了地方政府一次改正的机会了)如果出庭人员回来后如实上报可能不会让市、镇两级政府如此被动。
现在楼主以公开处刑式的方式来批判……老成只能说钱律师你不冤。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06:1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成总,你还是太善良了,你居然相信钱律师的话!

我大兴化人才济济,优秀的正直的律师,比比皆是!

农业局为何选了这么个业务水平,人品道德,皆不行的钱律师,做法律顾问,和长期御用代理律师?

我想,因为别的优秀的律师,有良知,要脸吧。

人家不愿意为了赚钱,不择手段,毫无底线地伤害兴化老百姓吧。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06:2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5-7 06:37 编辑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现任兴化农业局长万光明,本就是个满口谎言的大骗子。在大营组织做党委书记期间,组织确权造假,并重用纪委唐朱生和任岳,一边查村干部,镇干部;一边帮他们伪造材料逃避党纪问责;同时让手下年轻的干部发假通稿,歌颂自己在大营土地确权的造假政绩。楼主一家2020年11月30日去兴化农业局信访,时任颊成洋很吃惊,难道大营镇报上去的全是假的吗?

万光明,请详细介绍一下,大营镇2020年书记项目,是不是得了兴化市二等奖的?这个项目是关于土地确权的。脸皮得有多厚啊!还让诸多干部在大营会议上撒谎发言拍照报道了!为何不敢再提了!

兴化市政府和大营镇政府,2025年行政诉讼双败诉的案件,楼主要求公开的是:大营镇党委书记万光明、大营镇人大主席王锋,大营镇高港村张清参与的所有土地确权有关的会议记录。

不敢拿出来,是吧?

此三人,目前,张清从大营镇副镇长兼宣传委员的位置上,调到兴化城里去了。听说是民政局,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有待确认。

王锋,退二线,新的大营镇人大主席已公示。

曾在大营镇任党委书记的,组织确权造假的,做到兴化农业局长的,万光明同志,下一站将去何方呢?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08:4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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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08:5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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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09:24: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兴化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大量的公职律师,而不是聘用某些以赚钱为目的、要钱不要脸的无良律师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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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09:28: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5-7 09: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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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两个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在国有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客观上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开展各项工作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切实提高决策管理法治化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对推行两公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万1千多名公职律师,7千多名公司律师。随着两公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有必要根据两办《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规范。为此,司法部制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问:两个办法对两公律师的人员范围、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两个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主要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主要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同时,两个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设立公职律师;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任职条件方面,两个办法规定,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是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是品行良好;六是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考虑到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的人员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两个办法没有规定这些人员必须参加实习,但明确规定了探索实施两公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在申请程序方面,基于层级对应、均衡负担、方便工作的考虑,两个办法规定,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中央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以及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省属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后,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向申请人颁发两公律师证书。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两公律师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二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两公律师有以下义务:一是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二是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外,两个办法还规定,两公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问: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两公律师熟悉本单位、本企业、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能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由于两公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能够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同时,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有利于畅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职能作用?

答:两公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参与制度建设。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利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制度有效实施。二是参与决策论证。两公律师参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决策。三是处理法律事务。两公律师参与合作项目洽谈、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等活动,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办理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各类法律事务,有利于有效解决各种争议,依法维护所在单位权益。四是化解矛盾纠纷。两公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利于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开展普法宣传。两公律师以专业身份解读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问:为充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两个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切实发挥两公律师的职能作用,两个办法规定了以下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两公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要文件、处理重要法律事项时,应当安排两公律师参加,听取其法律意见。因未听取或者未采纳两公律师的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二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两公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两公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是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可以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两公律师,以促进两公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问: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两个办法?

答: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把两个办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是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学习两个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申请程序、主要职责和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切实把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充分运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推行两公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有利于两公律师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指导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人员遴选、年度考核、培养使用、表彰激励、履职保障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四是加快发展两公律师队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国有企业尽快设立两公律师,实现两公律师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广覆盖。五是加强与律师协会、两公律师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保障两公律师执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升两公律师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两公律师作用。六是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两个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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