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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发生在中堡镇南湖的溺水死亡事件,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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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06:2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好热闹,生而不有,为而不恃的兴化市民论坛如夏天的天气一样火热,乘着热风,活跃活跃气氛,出个题图大家一乐,甲开着劳斯莱斯与开着电瓶车的乙发生交通事故,最后谁来定责?当然是交警了,交警定甲负七成主要责任,乙负三成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核损,劳斯莱斯修好需3万元,电瓶车修好需1000元,请问保险公司赔乙多少元,乙赔甲多少元?老子无为成了仙,修练不到那境界,乐过之后自说自话最后可以再谈谈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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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07:42: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楚水叮咚 发表于 2025-7-14 23:07
一、溺亡事件
2025年7月11日18时左右中堡镇南湖18岁男孩溺亡事件,令人惋惜。尽管教育部门持续强化防溺水 ...

是否营利性场所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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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08: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今年发生了多起溺亡事件,令人惋惜。出了事,对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灾难。家庭应负起监管责任,学校政府社会只是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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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08: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沙沟八饼 发表于 2025-7-14 17:47
从楼主的描述看,发帖人有绑架政府的嫌疑。
第一:死亡者已经18岁了,是一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同意,不是遇到什么事情都要找政府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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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09:3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看来没有人高兴回答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我说一种最不可能的,乙赔甲一万,因为三万的30%是九千。那么保险公司赔乙多少钱呢?
发表于 2025-7-15 10:07: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河面上没有盖盖子,如果在营业场所溺亡场所管理者肯定有责任。但是你在野河里游泳,监护人和自己承担责任。
      现在这么高温天气,如果中午不知死活的还在跑马拉松得热射病死了,是不是还要怪政府没有在马路上建凉亭。安放电风扇。没有在公路上写明高温天气不要跑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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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10: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兴化猪头肉 发表于 2025-7-15 10:07
河面上没有盖盖子,如果在营业场所溺亡场所管理者肯定有责任。但是你在野河里游泳,监护人和自己承担责任。 ...

支持网民“兴化猪头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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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12:3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我来说答案吧,保险公司赔乙1000元。不要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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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12:58: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来自话自说一番
律师建议,新安装空调,师傅上门,不要提供安全绳,不要帮助抓住窗外的师傅以助力安全,因为你一旦介入,因你的过失发生事故,就得承担责任。
任何事件都是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过错责任如何认定。没有绕开过错认定而先免责的,只有认定无过错才免责。
经营性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灵魂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民法典没有在第1199条明文规定非经营性场所没有责任需要承担,非经营性场所发生的事情和经营性场所发生的事情一样,都需要先认定有没有过错,然后才能划分责任。
案例,2022年1月,业主夏某在小区内健身器材场地(非经营性场所非营利)使用吊环时,吊环及连接臂因螺丝松动而突然掉落,砸到其头部和面部,致使夏某受伤。法院判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各承担50%的责任,因为房地产公司未把健身器材交接给物业公司。判决依据是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
另一案例,8岁未成年女孩在小区和两个姐姐在无成年人监护下在社区操场上玩太极推揉器,不慎身亡,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女孩法定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健身器材公司虽在健身器材的铭牌上留有提醒,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却没有设置有效的防范措施(理解不了有效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弄不懂)负有次要责任。
理解还是不理解都无关责任认定,只要过错有无、大小被责任认定部门认定下来,理解不理解都只能认命。
个人建议,既然弄个码头给人游泳,就应该尽安全义务配备救生圈。兴化每个地方都不配备不能推证不配备就是正确的。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观点没有对错,只接受法院判决,不接受观点互怼。
还有一个游泳池内死亡的判决也是好多让一般人不好理解,不说了,法院判决不得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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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13: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今晚打老虎 发表于 2025-7-14 23:18
说到点子上了,事实上就是如此。如果家属胡搅蛮缠,该怎么办?

因溺水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陷入经济困难的,可优先申请政府专项救助。需注意的是,政府救助与民事赔偿存在根本性差异:前者是社会福利性质的帮扶措施,后者则是基于法律责任的补偿。家属在处理溺水事件时,应首先明确事故责任归属(如场所管理方是否存在过失),这将直接影响后续的维权路径选择。
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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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13: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帖最后由 沙沟八饼 于 2025-7-15 13:56 编辑
0.12像素 发表于 2025-7-15 12:58
来自话自说一番
律师建议,新安装空调,师傅上门,不要提供安全绳,不要帮助抓住窗外的师傅以助力安全,因 ...

你这段话里存在严重的故意转移话题、偷换概念的成分。什么叫既然弄个码头给人游泳,就应该尽安全义务?谁告诉你政府修码头是给老百姓游泳的?
我顺便查了下码头两个字的定义,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码头是海边、江河边专供轮船或渡船停泊,让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建筑物。通常见于水陆交通发达的商业城市。人类利用码头,作为渡轮泊岸上落乘客及货物之用,其次还可能是吸引游人,及约会集合的地标。在码头周边常见的建筑或设施有邮轮、渡轮、货柜船、仓库、海关、浮桥、鱼市场、海滨长廊、车站、餐厅、或者商场等。


解释里面从头到尾都没提到码头是给你游泳的吧,所以你不要偷换概念,非要把码头跟游泳划上等号。政府部门连暗示这里可以游泳都没有,再说一遍,建码头不等于可以游泳。你非要从这里跳河怪谁呢。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水火无情,水和火是两样很危险的东西, 小孩都懂,你一个18岁的成年人,这点都不懂?反而怪政府没有及时劝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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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15:58: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就是要钱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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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6 13:46: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蜈蚣湖己经转让给市文旅公司养殖,原来中堡顾小兵书记非常重视安全,划分深水区,并围隔离,安排有专人在夏天值守看护小孩游泳,为顾书记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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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6 16: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楚水叮咚 于 2025-7-16 16:23 编辑
0.12像素 发表于 2025-7-15 12:58
来自话自说一番
律师建议,新安装空调,师傅上门,不要提供安全绳,不要帮助抓住窗外的师傅以助力安全,因 ...

跟贴列举的二个案例,都是“小区内健身器材场地”。在参与本贴讨论中引用该案例,其实是将不同概念混用导致逻辑错误,即混淆概念。

关于小区健身器材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需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各方责任主体,主要涉及以下责任方及法律依据:

一、核心责任主体
1,物业公司(首要责任方)‌
作为健身器材的直接管理人,物业有法定维护义务:
1)必须定期检修器材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若因器材老化、损坏未及时维修导致事故,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253条及《物业管理条例》‌。
2,生产厂家/销售方‌
1)若事故由器材质量缺陷(如零件脱落、设计问题)引发,生产者需承担产品责任‌;
2)销售者明知产品缺陷仍出售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责任方
‌1,使用者自身责任‌
1)成人违规操作(如超负荷使用)导致受伤,需自担部分损失‌;
2)儿童因监护人疏于看护受伤,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方破坏者‌
故意损坏器材(如拆卸零件)引发事故的,破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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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6 23: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据知情人说中堡镇政府愿意出1万块钱安抚溺水者家属,让溺水者家属不再闹事,溺水者家属没有同意。

说一下我的观点:
政府是否有责任?中堡南湖属于开发中的景区,已经承包给文旅公司,且文旅公司也进行了部分开发以及河道清理加深,水资源(包括水产品、旅游开发等)所有权归文旅公司所有,根据文旅公司在其他乡镇湖泊的操作方式来看(垄断水产品捕捞,禁止垂钓),文旅公司有处理水资源的权利,所以也有管理水面的责任和义务;
溺水者是否有责任?据已知消息,溺水者属于已满18岁的正常成年人,对野泳的危险和后果已具备明确的认知,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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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06:0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认同泰无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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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08: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如果是政府的错误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再怎么闹也不能赔偿,关键现在很多政府怕闹事,息事宁人,多少都会赔偿一点,那么兴化前段时间安丰的网红在外地车祸死亡,是不是兴化政府也要赔偿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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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10: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五谷杂粮 发表于 2025-7-17 08:29
如果是政府的错误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再怎么闹也不能赔偿,关键现在很多政府怕闹事,息事宁人,多少都会 ...

你路造的不好,要不然我们怎么会开车,我们不开车怎么会出意外,所以你不应该造路!不造路一切事情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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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10:5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网上搜搜私自到他人渔塘偷鱼被.淹死后赔偿案件就能从中了解,政府,文旅公司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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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11:08: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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