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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发生在中堡镇南湖的溺水死亡事件,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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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7: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转帖号 于 2025-7-14 18:01 编辑

看到一个帖子,责任如何认定很有讨论价值,原文转来供大家讨论。

兴化市中堡政府涉嫌监管不力导致小孩溺水身亡。2025年7月11日18时左右,中堡镇南湖发生一起18岁男孩溺水事件,后来小孩同学向我父亲反映,同学王守诚溺水不知死活,我父亲听到消息后,立马赶赴溺水现场,只见现场一片混乱 ,王守诚同学说:想找游泳圈始终没有找到,我父亲非着急,不顾一切跳入水中去寻找侄儿 ,但由于湖水太深根本无法寻找 ,也差点被水呛死,幸亏民警及时用游泳圈实施抢救,才保住了性命。

后来新蓝救援队,用专业设备及技能进行抢救十个多小时,始终未能找到,凌晨三点零五分救援队才打捞上岸,但小孩已无生命迹象!

小孩一直在上海上学,暑假才回家,对于这起溺水身亡事件,中堡镇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南湖深水区有八米左右深,且湖区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以往年度也一直有小孩来此湖游泳,但周围都有明显警示标志,特别是深水区用围栏围住,但今年夏天这些警示围拦已荡然无存,是中堡镇政府有意为之,还是存在严重的监管不力?

事情发生后我们多次和中堡镇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希望监管部门认识错误,不要让类似的的事故发生,但中堡镇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态度恶劣,中堡派出所所长朱所长竟然讲出毫无人性的话语,说什么你小孩死了关我们什么事,谁叫他去游泳的,副所长还狂言我们不可随便进入镇政府礼堂,派出所全体人员出动镇压我们家人,负责信访的镇人大杨主席且事发当晚政府总值班人员,-直未和我见面,请问到底多大的官员?漠视视小孩溺水死亡,竟然毫无同情之心,小孩的死亡真的死得很冤,他们还一味的推卸事故责任,让家长及家人十分寒心,我们不经要问中堡政府为民服务的初心哪里去了?教育局每年都向各单位发出暑假小孩安全公告,为何中堡镇政府视而不见?这起溺水事故的发生,谁才是真正害死花季少年的隐形杀手?

诉求人:王倩
手机号:13967377057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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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7:47: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本帖最后由 沙沟八饼 于 2025-7-14 18:08 编辑

从楼主的描述看,发帖人有绑架政府的嫌疑。
第一:死亡者已经18岁了,是一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楼主应该先讲清楚死者是失足落水还是自己暑期在河里游泳导致死亡,这是整个事件最关键的地方;
第二,这个事情跟政府有没有设立警示牌关系不大,比如说一个人在沧浪河里游泳,淹死了,难道也要怪政府?沧浪河一圈也没警示牌;不要说沧浪河,就是你在昭阳湖游泳淹死了,跟政府也没多大关系。
第三,只有一种情况,才能跟政府扯上关系,那就是在政府或者有单位管理的游泳场所里游泳,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当事人溺水身亡,才能去找政府
发表于 2025-7-14 17: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王守诚同学说:想找游泳圈始终没有找到
中间这一句是什么意思?
同情,也说明学会游泳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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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溺水?什么原因溺水?是游泳还是掉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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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0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流水无情草自春 发表于 2025-7-14 17:50
中间这一句是什么意思?
同情,也说明学会游泳是非常重要的。

野河里哪有游泳圈,这也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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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0.12像素 于 2025-7-14 18:19 编辑

有没有责任,一切根据法律来定,无论是跌倒还是游泳,楼主如果能够证明这湖已经不是天然湖泊,找主管部门,肯定会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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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这湖是退渔还湖的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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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2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0.12像素 发表于 2025-7-14 18:16
有没有责任,一切根据法律来定,无论是跌倒还是游泳,楼主如果能够证明这湖已经不是天然湖泊,找主管部门, ...

昭阳湖肯定不是天然湖泊,你去游泳淹死了找政府?你看看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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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相信法律,除了法律我们无所依靠,法律衡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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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51: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一般情况下,政府(如河道管理者、水利部门或乡镇政府)对户外野河游泳溺水身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存在明显过错或未履行法定职责。
一、法律观点总结如下:
✅ 政府不担责的常见情形
1.  野河不属于“公共场所”
自然河道、溪流、水库等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已尽合理提示义务
若政府在河道沿岸已设立“禁止游泳”“水深危险”等警示标志,并开展了防溺水宣传,即视为已尽合理义务。
3.  无因果关系
若溺亡系因个人擅自下水、忽视警示所致,与政府的管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通常不支持索赔。
⚖️ 政府可能担责的例外情形
•  若该河段为经营性场所(如景区、农家乐、承包水域),且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可能被认定有责。
•  若政府明知存在重大隐患(如采砂留下深坑、未修复的坝体)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二、典型案例参考
•  案例一:成年人在设有警示标志的野河游泳溺亡,法院认定属“自甘风险”,驳回对政府索赔请求。
•  案例二:未成年人溺亡,政府已设警示并开展教育,法院认定家长监护不力,驳回对政府的索赔。
✅ 结论
除非能证明政府存在重大过失或未履行法定职责,否则户外野泳溺亡责任主要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建议公众务必远离无安全保障的野河,切勿将生命安全寄托于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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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8:58: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同意八饼说的,兴化是水网地区,河道纵横,政府不可能每个地方都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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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9:25: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市民论坛观察员 于 2025-7-14 19:35 编辑

我们可以理解罹难家庭的心理。但是本起事情纯属意外事情,对于责任主体,个人觉得溺水者是成年人,应该意识到野河游泳存在安全风险,其对野河游泳的后果应该有所认识,所以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家属到政府主张责任于情可以理解,于法没有依据。法律不强人所难,也希望政府能依据法律处理矛盾,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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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9:31: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追根究底 于 2025-7-14 19:44 编辑
沙沟八饼 发表于 2025-7-14 17:47
从楼主的描述看,发帖人有绑架政府的嫌疑。
第一:死亡者已经18岁了,是一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政府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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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9:32: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当然,政府的钱是纳税人的钱,必须用得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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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19:44: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0.12像素 于 2025-7-14 19:57 编辑

IMG_20250714_195702.jpg

发表于 2025-7-14 20:19: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安丰大石头 于 2025-7-14 20:41 编辑
0.12像素 发表于 2025-7-14 19:44


政府修码头,是为了方便群众,并不是说明有谁在此淹死了就是政府的责任,彼此并没有因果关系,政府修码头就是为了让你游泳?
如果有人故意搅浑水,想浑水摸鱼的话,我就要联系陈书记了,赶紧把昭阳湖的水抽干了,昭阳湖也修有码头,如果猜测不错的话,也是政府部门修的,长期还有冬泳队在此游泳,这几天天热,天天也有人在那里游泳,是不是谁淹死了都去找兴化市政府?
中堡镇政府,你们腰杆要硬起来,不要让人随意讹诈,你们的钱也是纳税人的钱,让对方走法律程序去,不惹事,也不要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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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20:37: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昭阳湖每天都有很多人在游泳,如果出事了是不是都要找政府?
mmexport175249602868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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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21:55: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无需争辩,观点不是立场,观点无对错,大家说得都对,我也认为我对,只是不愿多说,我只相信法律,虽然罗翔也有无奈的视频,但除了法律,还能依据什么?依据法律观点来断案的只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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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23: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楚水叮咚 于 2025-7-14 23:16 编辑

一、溺亡事件

2025年7月11日18时左右中堡镇南湖18岁男孩溺亡事件,令人惋惜。尽管教育部门持续强化防溺水安全教育,但暑期学生溺亡事故仍时有发生,此类事故可能涉及多方责任认定问题。

二、法律责任认定
1,监护人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未履行义务的需承担主要责任: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监护责任,包括防溺水安全教育、日常监管及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若因监护人疏于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放任独自下水、未进行防溺水教育等),承担主要责任。

2,第三方责任 :

若同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怂恿、诱导游泳或遇险时未合理救助),可能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若已尽到合理提醒、救助义务且无过错,通常无需担责。

3,中堡镇南湖(场所)责任认定关键点:

中堡镇南湖是否是营利性开放场所?若该南湖是营利性开放场所,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若该南湖是非营利性开放,未开展经营性活动,则不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三、建议措施
1,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暑期安全监管。
2,学校需强化实践性安全教育。
3,自然水域应设置警示标识。

是非自有公论,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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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4 23:18: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楚水叮咚 发表于 2025-7-14 23:07
一、溺亡事件
2025年7月11日18时左右中堡镇南湖18岁男孩溺亡事件,令人惋惜。尽管教育部门持续强化防溺水 ...

说到点子上了,事实上就是如此。如果家属胡搅蛮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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