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金付 于 2023-9-21 21:28 编辑
江苏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兴化农商行贷款了500万,鑫润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担保了该笔贷款,同时本人王金付还有其余9人为鑫润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贷款到期后,江苏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鑫润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偿还了贷款后,向我们10人主张反担保权益(525万元债权的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20日,戴晓玲(原兴化市昭阳镇党委副书记张德坤之妻)拿着鑫润担保公司的委托书找我本人签署了一份收条。收条内明确表明,戴晓玲受鑫润担保公司的委托只需要我支付48万元,即免除本人525万元债权的连带责任。本人支付了48万元,且有收条为证,同时收条中还列明:如刘居云(鑫润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向我本人主张反担保权益,债务由戴晓玲承担。 本人以为此事至此已经了结,岂料2016年3月23日刘居云将债权525万元转让给胡俊荣(鑫润公司员工、会计)所有。 彼时的鑫润担保公司官司缠身、资不抵债,还将债权通过该种方式转让,刻意逃避自身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损害第三方债权人权益,已经涉嫌违法。在该种违法债权转让下,胡俊荣向兴化人民法院起诉,向我们10人主张525万元的反担保权益,法院判我们败诉,之后有人上诉,最终判我们8人还需承担273万的担保责任,并申请了强制执行。胡俊荣特别授权永丰法律服务所徐兴祥、刘宝珍受理执行事宜。 2019年12月13日,本人与徐兴祥(法律工作者)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再一次性支付25万元,即免除本人担保责任。
岂料本人支付25万元之后,原告胡俊荣又出尔反尔,不承认其出具给徐兴祥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效力,于2022年4月18日向法院再次恢复执行王金付、潘年香(王金付妻子)。 事后法院查明胡俊荣出具的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签名系第三人徐兴祥代签。徐兴祥不具有代理权,收了本人25万,涉嫌诈骗,还有这25万去哪了? 本人合理怀疑: 1、戴晓玲与刘居云串通,诈骗我支付48万元用于偿还刘居云欠戴晓玲儿子的债务; 2、徐兴祥作为法律工作人员,虚构授权委托书,骗我签和解协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我基于认识错误处分25万,应当构成诈骗罪; 3、10个担保人,我们总计已经承担了多少钱的担保责任,希望相关单位有个明确的数据,不能最终因为各担保人私下没有联系,导致债权人胡作非为,使得所有人承担的债务累计大于应当承担的金额。 更多详细内容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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