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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布] 大营镇人民政府关于网上有关大营镇高港村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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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近年来,有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关我镇高港村村民王某方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以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现将法院历次审理判决情况公布如下:
    一、诉高港村、大营镇人民政府、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证无效一案:
    1、民事诉讼类: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8892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54号、兴化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1民初636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民终1974号,上述法院均判决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行政诉讼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行初3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行申38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12行初78号,经上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方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诉大营镇人民政府、兴化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2行终237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1291行初173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 1291行初174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1291行初118号、兴化市人民法院[2025]兴行复第108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苏1291行初499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12行终270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苏1291 行初140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苏12行终142号,经法院行政判决,均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有关高港村村民王某方及其女儿王某琴对我镇人民政府、兴化市人民政府提起的有关土地确权纠纷诉讼一案,历经兴化市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不支持其诉求。
    网络沟通渠道是群众表达合理诉求、建言献策的便捷途径,对于客观真实、符合事实的合理诉求,我们始终认真对待、妥善处置;若发布片面信息、不实内容,极易误导公众、扰乱网络秩序,也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们充分支持群众依法依规维护合法权益,也感谢各位网民对我镇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如有疑问,可与大营镇法服所联系,联系电话:0523-80951718。
                                                                     
大营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发表于 昨天 15: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5:48 编辑

本人会逐一澄清,大营镇人民政府的歪曲事实的答复!

奉劝大营镇人民政府:
1,不要再以讹传讹了!误导大众了!
2,大营镇2026年完成第一批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延包试点有4个村:屯南村,屯北村,营丰村,阵营村!,这四个村的方案,目前是不是还没有拿出来,还没有交给兴化市农业局经管办?大营镇分管农业的领导孔令帅同志,你该交作业了!


我先捡核心内容说明,大营镇人民政府,没我在任何法院判决,与之有纠纷的土地确权证书合法有效。相反,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及法院判决,明确:
1,大营镇政府信息公开和法院判决,没有与土地确权相关的,原确权时候高港村村支书张清参与的与土地确权有关的会议记录,没有原大营镇党委书记万光明参与的与土地确权有关的会议记录,没有大营镇镇干部王锋参与的所有与土地确权有关的会议记录。
2,大营镇信息公开和法院判决,没有提交到法院行政庭的大营镇高港村确权方案中所提及的村民会议记录,没有确权方案中提及的高港村村民选举的确权工作小组23人成员名单。
3,大营镇信息公开,和兴化农业局考核发证率的文件,大营分管农业的王继宏副镇长和高港村会计王进方将有问题的证书强行发放。兴化农业局要求考核发证率,没有王继宏分管副镇长和村会计王进方签字确认的任何发证材料。
发表于 昨天 15: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要谈到这8892和254两个案子,在254号案子结案后,王新方家调取兴化市人民法院,泰州中院卷宗,发现:
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8892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54号

高港村村委会将王新方没有认可,没有领取的登记有王新方名字的确权证书复印件,交给法院,前面写着“2017年6月28日确权发证”,具体这个是8892号案子的诉前调解代理人董永常做的,还是哪个村干部做的,纪委可以查。总之,是高港村委会和大营农经站合作的虚假陈述,提供伪证。

还好意思拿出来!丢人不!有本事,请大营镇人民政府将法院卷宗贴出来。打脸不?


发表于 昨天 1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2022)苏1281民初636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民终1974号,

这两个案子,王大满2016年腊月已死,高港村有其墓碑的照片,根本没有在2017年5月20日签订合同。承办法官汪龙飙也讲了,他们知道情况的,王大满根本没有签合同,既然先有证书后有合同。我们打民事官司,他们民事庭对合同就按照证书来判了。汪龙飙法官还跟我讲了,王新方的质证意见,就可以高港村将王新方王书方1998年的9.78亩承包地,登记成共10.13亩,写在王大满、王大仁、王春方的证书上。
这几个人在(2021)苏1281民初6746和(2021)苏1281民初6729号,两个案子中,讼争的地块,和其土地确权证书上的承包地,面积、位置,都不一样。位置相反,面积不一样。

1974号,泰州中院民事庭,也是这个说法。因为先有证书,后有合同,让我们要解决问题,去打行政官司!民事庭根据证书不评价证书的合法性,行政庭才评价。

发表于 昨天 16: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我本人现在在兴化,法律文书不在我身边。

大营政府,究竟有没有看得懂法律文书的人啊?

有本事,你们把(2019)苏1281民初8892号案子的裁定书,贴出来给大家看看。8892号案子的法院判决的意思是,让我们去行政诉讼!
发表于 昨天 16: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行政判决,我也会一一给大家解决。法院只判决没有确权材料,没有判决确权证书合法有效!

兴化市政府什么时候,在土地确权方面赢过官司?法院判确权证书合法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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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鉴于大营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和原发帖人的大量帖有较大出入,经版主群商讨决定,争议帖移到论坛圆梦版块,请各位当事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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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七旬兴化老农民 发表于 2026-6-25 15:53
要谈到这8892和254两个案子,在254号案子结案后,王新方家调取兴化市人民法院,泰州中院卷宗,发现:
兴化 ...

如继续有相关诉求,请就此帖里讨论,不要另行开帖。
发表于 昨天 16: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1291行初173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 1291行初174号,这两个案子,因为大营镇政府提供给我的确权材料,不肯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我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大营镇政府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档案公章。即使法院判决可以不加盖公章,这也算大营镇政府赢了?还要不要脸了?
发表于 昨天 1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6:19 编辑

至于“行政诉讼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行初3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行申38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12行初78号,经上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方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这些案子,请大营政府,不要再法盲式断章取意,误导大众了。

其中有的案子,我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了。本人特此声明


这几个案子,对行政证据是开庭质证的。核心关键证据,兴化市政府的代理律师和吴胜国局长,当庭都没能提交行政证据的原件,均系伪造,二人当庭承认与王新方、王书方兄弟,有进田出田关系的证书有问题,承诺回来给我们纠错。大营政府派出去的于根洋和董永常心里没数吗?裁定打民事官司,不就是给兴化市政府台阶下吗?倒成了大营镇某些干部绑架兴化市政府的借口了!

请问这帖子,是谁开帖的?是谁发的?大营的某些干部,是在逼着本人与兴化市政府,开撕吗?
发表于 昨天 16: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6:32 编辑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归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

某些案子,我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了。

兴化市人民政府,这是大营镇人民政府,某些干部逼我的。

发表于 昨天 1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6:29 编辑

废话少说,直接上原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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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表于 昨天 16: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请记住,第1条,第8条,第15条: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表于 昨天 16: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归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些案子,我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了。

兴化市人民政府,这是大营镇人民政府,某些干部逼我的!
发表于 昨天 1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6:35 编辑

兴化土地确权,这么多年,这么多问题。为彻底解决问题,兴化市政府为啥不直接请泰州中院,开庭判决,判决土地确权证书有效?

全兴化的老百姓,心里都有疑问?

如果土地确权证书确实没问题,为何兴化市市长不去法院行政庭出庭?为何法院不直接判决土地确权证书合法有效?
发表于 昨天 16: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6:42 编辑

这些进田户,比方说王大雨,自己参与土地确权造假,自己心里有数的!

他既然坚持土地确权证书有效,为何自己为啥不敢继续拿土地确权证书去兴化市人民法院去告!

哦,我想起来了,2021年,王大雨们曾经拿其土地确权证书告过我家,后来莫名其妙的撤诉了。为啥撤诉,他们知道自己的确权证书,非法无效!自己造假,触犯刑事责任了!

蹊跷!他们只敢在村里闹,在镇里闹?为啥不继续组团到兴化市政府闹?因为村里镇里,有干部和他们窜通起来呗。他们自己不敢说,红本子究竟谁发给他们的,确权造假材料并保管证书的王进方会计,也不出来讲话……
发表于 昨天 1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6:48 编辑

确权分田,究竟是怎么操作的?为啥老百姓不知道确权过程?
发表于 昨天 1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6:47 编辑

以高港村王营责任区为例,村确权工作人员王进方同志,是你和招标的测量绘制队的人,在电脑上偷偷分田,调田的?是不是?

具体,就是在地块示意图上画红线,作为界限!
附高港村11组部分地块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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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6-6-25 17:00 编辑

大营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分管领导,大营镇2026年试点的四个村的二轮承包到期后延包,由于2026年已过一半,具体方案弄好了吗?你该交作业了。有就交上去,没有就跟兴化市政府实话实说,你挑不起这个担子!

我们高港村今年不在试点村名单里,在我们高港村在我家地上搞事,先是将王新方的妻子打住院,再恶意损坏我家青苗,是想从我这里逼出方案,抄作业吗?
发表于 昨天 17: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七旬兴化老农民 发表于 2026-6-25 16:45
以高港村王营责任区为例,村确权工作人员王进方同志,是你和招标的测量绘制队的人,在电脑上偷偷分田,调田 ...


土地确权呢,每个责任区上面拨款5000元,我们高港村一共2万元。按常理说,专款专用,验收后款才能拨下来。

王会计从高港村土地确权项目,具体造了哪些假?领了多少钱?

不要低估中央的智慧,查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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