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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关我镇高港村村民王某方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以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现将法院历次审理判决情况公布如下: 一、诉高港村、大营镇人民政府、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证无效一案: 1、民事诉讼类: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8892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54号、兴化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1民初636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民终1974号,上述法院均判决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行政诉讼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行初3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行终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行申38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12行初78号,经上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方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诉大营镇人民政府、兴化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2行终237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1291行初173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 1291行初174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1291行初118号、兴化市人民法院[2025]兴行复第108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苏1291行初499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12行终270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苏1291 行初140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苏12行终142号,经法院行政判决,均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有关高港村村民王某方及其女儿王某琴对我镇人民政府、兴化市人民政府提起的有关土地确权纠纷诉讼一案,历经兴化市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不支持其诉求。 网络沟通渠道是群众表达合理诉求、建言献策的便捷途径,对于客观真实、符合事实的合理诉求,我们始终认真对待、妥善处置;若发布片面信息、不实内容,极易误导公众、扰乱网络秩序,也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们充分支持群众依法依规维护合法权益,也感谢各位网民对我镇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如有疑问,可与大营镇法服所联系,联系电话:0523-8095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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