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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求助:典雅居业主想说: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63楼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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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14: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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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1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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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14: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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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1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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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2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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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兴化一哥 发表于 2021-6-6 15:42
典雅居业委会存在严重失职,公共维修资金年年在用个别领导签字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认真核查,从拿房到现在 ...

门铃重来就没有有用过!也没有修过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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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27: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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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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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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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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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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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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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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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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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而非证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车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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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而非证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下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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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48: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兴化市华远置业 发表于 2021-6-6 15:07
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

各位网友: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而非证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下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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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典雅居业主对兴化市华远置业发布的《关于典雅居地下车位网友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的几点意见
对于《答复》第一大点的质证意见:华远置业取得的手续是三份情况说明,而非证明,至于三份情况说明的性质已经在本帖原文中阐述。结合三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兴化市华远置业对典雅居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的结论。另外该小区业主反映,江苏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而此情况说明业主在6月4日就已见到,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业主表示怀疑。
对于第二大点的意见:1、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不具体,并不能得出地下汽车位所在位置非人防工程的结论。2、将“兴化市尚未对任何小区进行地下车位确权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以偏概全,本小区及其他小区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共有车位怎么可能确权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买卖?开发商就能以对车位进行售卖的事实来确定售卖车位的合法性吗?3、《民法典》第257条是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华远置业答复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结合《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华远置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优势方,对于合同签订后基于合同的双方的争议问题,应作出不利于优势方的推定,我们业主主张地下汽车位归业主共有合法合理,地下汽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归业主共有。
对于第三大点的意见:请华远置业提供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的相关佐证材料,向公众说明人防设施的具体情况,并释明全面的查询途径。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合格性、合法性,业主具有进一步核查的权利。
对于第四大点的意见:广大业主依法表达诉求,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项目相关图纸及材料,将进一步查证,并对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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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58: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华远置业老板睁大眼看看:1,一份中介公司对税务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细居然被你拿来认定为产权依据,可笑不可笑?风马牛不相及呀!2,人防记明无具体面积与位置指向,就说非人防工程,是人防忽悠你,还是你忽悠我们?3,面积测绘是每家开发售楼的基本工作,这就证明你贵公司拥有产权了?销售许可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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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6:5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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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7:00: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6月4日居然开出6月5号证明,真的造假不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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