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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法律上的“监护”二字,重如千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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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9 16: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阳光灿烂的少年 于 2025-11-29 16:30 编辑

深夜,万籁俱寂。陈某像往常一样将爱车停放在小区外的停车位上,浑然不知几小时后,这里将发生一场令他揪心的盗窃案。

凌晨时分,两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借着夜色的掩护,摸到了陈某车旁。

一人放风,另一人则用工具“哐当”一声,干净利落地砸破了驾驶位车窗玻璃。

伸手、摸索、得手——动作一气呵成。车内存放的三万多元现金和一条价值800元的“黄金叶”香烟,瞬间易主。得手后,两个身影迅速消失在黑暗中。

天亮了,陈某看到爱车破窗、财物尽失的狼藉场面,又惊又怒,立刻报警。公安机关雷霆出击,通过现场勘查和调取监控,很快锁定两名嫌疑人——未成年人阿宏和阿明。

案子破了,人也抓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下了。可陈某心里却堵得慌:阿宏、阿明都是半大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这经济损失,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吗?他一纸诉状,不仅将直接实施盗窃的阿宏、阿明告上法庭,还将他们的父母,一共六人,全部告上了被告席。


法庭之上,气氛庄严。法官条分缕析,将这起看似简单的盗窃案,背后的法律责任讲得明明白白。

第一,过错必须付出代价。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说得清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阿宏、阿明破窗盗窃,过错明确,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

第二,“兄弟”联手,责任共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意思是,阿宏和阿明是一个“团伙”,他们对陈某的全部损失负有共同赔偿的义务。陈某可以要求他们中的任何一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三,孩子闯祸,家长“买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阿宏、阿明作案时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孩子闯了祸,父母站出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六名被告对陈某的车辆维修费、被盗现金及香烟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纸判决,不仅为陈某讨回了公道,更用法律的形式再次明确了监护人的责任边界。


法官有话说:
法律上的“监护”二字,重如千钧。它不仅仅是供给孩子吃穿,更要尽到教育和管束的责任。今天孩子砸了别人的车窗您不管,明天他可能就走上更危险的歧路。孩子的错,法律会让家长来“买单”,这不仅是经济赔偿,更是一次深刻的警示



来源 | 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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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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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养儿女不教,父母亲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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