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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草根市民 于 2022-2-27 06:39 编辑
兴化市政府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解决。 兴化市编制办否认我们是事业编制人员,无政策依据。兴化市编制办负责人的答复,违背事实,断章取义,妄下结论 !
一,根据【兴政人(1988)62号】文件,关于建立兴化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的通知:“该联络处为局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外经委管理,暂定事业编制6人”。市政府这一举措,赢得全市干群的拥护,有140多名企、事业单位优秀青年报名,其中有沙沟镇人民医院院长周余堂(事业编制)参加应考,难道市政府明文规定:“暂定事业编制6人”是骗人的吗?
二、1988年,由兴化市人事局、组织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刘建邦以笔试答辩总分第一的成绩,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应聘为兴化市驻深圳联络处代表,(是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符合逢进必考原则,从1988年录用开始至1998年后,每年由市外经委上报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名册》陈宝华和刘建邦的名字在册,该《名册》报表上有“何种编制”一栏填写的“事业”二字;有【兴编(1989)37】《关于核减市驻深圳联络处事业编制的批复》;还有1988年刘建邦、陈宝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月增资6元的审批表》;有《兴化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增资审批表》,是兴化市人事局盖的章;有2008年7月1日兴化市编制办签发的驻深圳联络处《机构编制情况总表》。(以上证据有复印件)
由此可见,兴化市编制办认定我们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名册》只是上报的统计表格一说,纯属无稽之谈,毫无政策依据!
三、兴化市编制办答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名册》,不能代替组织、人事部门的行政介绍信”。事实上,经兴化市人事局、组织部考试、考察同意录用,并由兴化市人民政府盖章签发了“试用书”给我们。请问兴化市编制办:难道盖有兴化市人民政府国徽章的《试用书》,不能代替组织的行政介绍信吗?如果说要有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这是当时的人事局没有按《兴政人(1988)62号文件》精神规范执行。这是政府的事,我们不懂。
现在兴化市政府驻南京办事处、北京办事处都是政府机关一级
局,人员都是公务员,难道唯有兴化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人员连事业编制都不是吗?
四、1997年机关体改时,兴化市编制办前任副主任苏登山对我说:“你是深圳联络处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不能转公务员,要是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自然转公务员”。由此可见:1、我们是事业编制。2、兴化市前、后编制办副主任的说法自相矛盾!
五、兴化市编制办调查刘建邦的情况,不符合历史事实,断章取义妄下结论。事实情况是:刘建邦在兴化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工作13年,(2008年,兴化市外经委为解决我的养老金给市政府的请示中明确:“此人在联络处工作时间长达13年之久”。现该《请示》可出据)。
刘建邦的聘用合同签订三年(1988年一1991年),但自1990年起,兴化市外经委任命刘建邦为市外经委驻上海办事处主任,{兴化市外经委[兴经贸党发(1992)6号]任免通知},一直工作到1996年。兴化市编制办故意删除了我这段工作经历和事实!
1992年至1996年,事实上,我们在归口管理单位兴化市外经委工作(未续签合同,但编制仍然在深圳联络处,兴化市外经委每年上报我们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名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997年至2000年又签了三年合同,我们在兴化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工作13年,编制在兴化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所以,兴化市编制办调查的情况断章取义、妄下结论!
六、根据《兴政人(1988)62号》文件,“兴化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为局级事业单位,暂定事业编制6人”。我们通过兴化市人事局、组织部考试、考察,应聘为市政府深圳联络处这个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符合逢进必考原则,这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兴化市机具厂人员性质不变,不相矛盾!这是兴化市人事局、组织部就这样规定的。后来刘建邦把人事关系调放到兴化市对外技贸公司(从未上过一天班)。
七、我们在兴化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工作时间长达13年之久,最后一次(1997年至2000年)的聘用合同中,无“合同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的规定。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聘用合同签满十年后,只要不犯错误,一直上班到退休(全国的事实做法)。兴化市驻深圳联络处至今未行文撤销。请问市政府解聘我们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订立、解聘、或终止劳动合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未作规定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们在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兴化市外经委工作已经超过十年,兴化市外经委未倒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兴化市编制办《关于刘建邦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超出编制办职权范围,请求撤销。我于2021年11月29日11点04分致电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025一12310(省编制监督举报电话)王姓工作人员回答:“编制办负责全市编制单位数量,单位编制名额。个人身份认定(个人是否是事业编制?),不是由编制办认定,应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社部门认定”。(我的通话应该有录音记录可查)
九、兴化市编制办认定我们不是事业编制人员,那就是兴化市人民政府欺骗了我们,欺骗兴化人民!因为《兴政人(1988)62号》文件内容刋登在《兴化日报》上。
十、兴化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的问题是兴化市政府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党的优良作风就是坚持真理、纠正错误!
特请求方捷书记批示,责成兴化市政府解决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相信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的法制社会,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申请人: 刘建邦
联系电话13952609800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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