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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江苏拟全面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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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更好地防范于未然,《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这次对2017年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修订,重点对预防网络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重新犯罪等作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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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完善网络预防
减少消除不良因素影响

《条例(修订草案)》从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等方面作出规定。在一般预防中,针对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现状,《条例(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网络预防作了细化完善。

明确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义务。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不良信息,包括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以及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等,并对信息发布后的处置作了规定,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为了减少、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同时,新增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条款,服务提供者要在显著位置标明。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学校、家庭、公安机关等主体的义务,强调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管控能力。同时,要把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强化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
重点预防主要是围绕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后的管教措施。《条例(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分级矫治、专门教育的相关内容。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比如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等的未成年人。


针对频繁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条例(修订草案)》细化明确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的责任义务。学校发现欺凌和暴力事件,应当及时制止,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并向教育、公安部门报告;教育部门要通过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等举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可能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通过健全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防范、减轻校园欺凌与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多措并举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主要是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和预防重新犯罪工作作出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强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教育矫治与身心修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同时,补充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需封存,并对观护教育基地、社区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载体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相关主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等形式依法行使检察权。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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