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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罚款26000元!兴化一商店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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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7 17: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烟花爆竹正值销售旺季,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严厉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3起涉及烟花爆竹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宿迁市沭阳县宏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临时雇佣4名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周某广、周某棠、周某民、吴某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搬运装卸等作业。经调查核实四名临时搬运工均承认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宿迁市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7.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泰州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兴化市竹泓镇竹四村长陆百货商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商店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店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并实施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商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查封扣押了95箱烟花爆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州兴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商店作出罚款2.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95箱。


案例三

苏州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对太仓市浏河镇书珊针织店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针织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查封扣押了26箱烟花爆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26箱。


江苏应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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