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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务院2004年4月30日发文,请兴化市农业农村局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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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9 20:33: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3-8-29 20:57 编辑

二轮承包开展后,无田户回来要田,依法应该怎么处理?

政策具体条款: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文件名:《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4年4月30日
全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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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21:04: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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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21:05: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3-8-29 21:09 编辑

上全文: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抓紧进行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4月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21:1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3-8-29 21:32 编辑

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后,未参加二轮承包的无田户回来要田,怎么处理?

楼主解读意见:
1,1998年中央二轮承包政策文件要求承包到户,不许抛荒。2003年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已开展二轮承包的,不得重新发包。
2,无田户回来要田,有条件的,机动地中调剂解决(不是免费获取)。无条件的,流转(租赁)别人的承包地种植(不会获得承包经营权)。
 楼主| 发表于 2023-8-30 08:58: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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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30 09:37: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3-8-30 10:04 编辑

请注意:

2005年江苏省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实施,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这里指“回乡务农”。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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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0:54: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3-8-30 19:06: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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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10:48: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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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 10:47: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中央1998年二轮承包政策简洁明了,不许抛荒。

中央对于未参加二轮承包的农民回来要田的情况,更是简洁明了。二轮承包30年不变,没有机动地的组,想回来种田的,可以流转租赁别人的田种。

近些年,发生的抢田事件。抢的不是田,而是土地流转的钱。

煽动老百姓抢田的干部,基本上是确权造假、自己进田,却把红本子强行发掉的干部。

更有甚者,用村里的公款,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支付律师费,绑架兴化市人民政府,去起诉无辜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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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 20:50: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本帖最后由 成敦胜 于 2023-9-2 20:53 编辑

采用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这些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兴化市农业农村局的领导们,面对下辖的个别乡镇违反法律、政策来确权放任不管是严重的不负责任,尤其是安丰镇(原下圩镇最多)纠错有那么难吗?群众走上法庭已经是弱势群体了,面对领导们一次次的坐在被告席上对簿公堂,心中充斥着不满、怀疑、愤怒、失望,我想问问领导们是怎样做到一言不发,任由律师在法庭上胡说八道为政府部门开脱的,而不是勇于承担错误解决问题的?这样的部门不要也罢……真给兴化人民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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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3 17: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成敦胜 发表于 2023-9-2 20:50
采用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这些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兴 ...

斩立决
 楼主| 发表于 2023-9-3 21:22: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3-9-3 21:44 编辑
成敦胜 发表于 2023-9-2 20:50
采用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这些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兴 ...


你家田的问题并不复杂,核心就两点:
1,1998年你们村组,究竟是怎么操作的?
2,究竟是不是兄弟之间的代种?

所有的陈述,都应提供证据支持。政府、村委会、你、进田户,都是如此。

请珍惜开庭机会,法院给你安排开庭,不容易的。法律禁止推测,以证据说话,想好了再陈述,不能前后矛盾。

请理性发言,停止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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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06:17: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本帖最后由 成敦胜 于 2023-9-4 06:33 编辑
七旬兴化老农民 发表于 2023-9-3 21:22
你家田的问题并不复杂,核心就两点:
1,1998年你们村组,究竟是怎么操作的?
2,究竟是不是兄弟之间的代 ...


第一、98年二轮承包手续齐全,但证未发到农户手中。
第二、不存在代种一说,代种只不过是政府部门请的律师罔顾事实的一种说辞。
第三、我没有骂人,律师确实胡说八道了,我只不过说的是实话。
第四、我没有你那好脾气,你把国家、省级的政策文件公布出来又能怎么样?古代封建社会皇权不下县,现在兴化市确权办做到了,重罚民轻罚官兴化纪委做到了....土地确权的问题安丰镇(原下圩镇)已经喝农药死了一个农民,难道还要等再死更多农民方能引起兴化市领导的重视?
举报维权这么多年,兴化纪委做了什么?安丰镇党委纪委又做了什么?除了忙着灭火还是灭火,我不管这些官僚们后面站的是谁,谁T M老脸都别要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09:0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3-9-4 09:38 编辑
成敦胜 发表于 2023-9-4 06:17
第一、98年二轮承包手续齐全,但证未发到农户手中。
第二、不存在代种一说,代种只不过是政府部门请的律 ...


本来不想回你的帖子的,发帖的初衷是讨论政策和法律,不要把话题带偏了。

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维权方式,也没必要公告天下自己的案子进展。别人的情况没必要跟你说。公安,纪委,信访,诉讼,都是可选的方式,你都试过了吧?随便你。

总归,没人继续拿红本子告你,是因为你行政诉讼并上诉的。你的田没人敢抢,是因为二轮承包政策文件和土地确权政策文件,全网公示了。安丰多任书记,你与王宝珠纠纷的1万2千多元钱毕竟是在郭庆军书记手上要回来的,仅凭此你就该谢谢人家。

同样是法院裁定书,不同的案子法院认可的事实,可能差得远了。1998年的绿本子依法不可以推翻的,但就有人拿着绿本子还把官司打输了呢,法律辩护人很重要。律师费是省不了的。

我仍然相信是主要问题是原兴化市确权办政策问题。因为确权期间上访的人也很多,原兴化市确权办法律顾问周辉,和张粉成主任,自己解读成“98年没有平均分配的二轮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二轮承包”。结果是二人水平不行,屁股决定脑袋;态度更不行,指导造假。

吴胜国局长接手后已经纠错很多了。兴化农业局现在改口说,已经开展过二轮承包的,不得重新发包了。不再说“耕者有其田“,也不再说“户口在的就能确到田了“。

理越辩越明,道越论越清。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09:49: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七旬兴化老农民 发表于 2023-9-4 09:09
本来不想回你的帖子的,发帖的初衷是讨论政策和法律,不要把话题带偏了。

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维权方式 ...

这次确权,不分田也有人会闹,甚至上访。

那怎么办?依法确权,就会经得起历史考验。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10:17: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3-9-4 10:32 编辑

选择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同,
并非各人脾气好坏的问题,
而是因为每个村组每个人家的情况不同,
有的仅仅为田,
有的牵涉太多,
不要混为一谈。

你可以试着在本组找几个人,
给你证明你组确权真实情况。

一个村子的,
能有多大的仇,
做人留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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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5 15: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30年不变
这是基本型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7:57: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七旬兴化老农民 于 2023-9-5 18:07 编辑
sms9989 发表于 2023-9-5 15:05
30年不变
这是基本型原则


是的,30年不变。

1998年中央二轮承包的政策核心要求:
1,不许抛荒,
2,要求承包到户,原则上不留机动地。

2003年《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第62条规定,已经开展过二轮承包的,不许重新发包。未发证到户的,补发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08:32: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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