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新垛镇新东村,村干部弄虚作假,在蟹塘前合同没有到期,我们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承包田进行私自续租,并且一续租就是10年,村干部造2份不同版本的假合同,盖村里公章,并帮助其合同在镇农经站备案。 此情况我多次向村、镇分管领导进行反映,多名农户签名,提供纸质相关材料交镇信访办,镇纪委,分管镇长,2年多来一直无果,2023年2月18号组织一次协调,镇领导认定合同有效,我很不解,明明漏洞百出的问题合同,领导就看不出来?作为老百姓应该最相信自己本村的村干部、本镇的镇领导干部、毕竞人民的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可惜的是作为本村老百姓,把原有对本村部、本镇政府的信任的消耗怠尽了。请各位网友看看,你们有没有遇到或听过类似的问题在你身边发生。 第一份(从镇农经站维权要的)造假合同如下: 只要对照签名人的面积(上图的标的灰色部分),一眼就看出来了,村干部明明知道第一份合同田面积及位置,和合同所签41.12亩合同的面积是毫不相干的两块田,却胆大妄为,张冠李戴,愚弄天天见面的本村农民。 第二份(从镇农经站维权要的)合同如下: 对上面2份合同我有几点疑问: 一,二份合同所指的41.12亩蟹塘面积,为什么要做两份合同?是不是知道第一份合同太假,自己心里没有底? 二,村,镇农经站如何盖章备案的? 三,这属于是村,镇行政行为,还是干部的个人行为? 1. 若是村,镇行政行为提供农户同意,继续租的授权委托书(转让方)委托村续租,农户并同意续租到2030年的相关合同,以确认续租情况我是否知情 2. 提供村流转给承包户当时的会议记录, 3.提供村流转给个人的,合同签订日期(和合同对应金额)到村的对公帐上的依据, 四,村领导?镇农经站领导?镇分管领导?难道工作职责就是这样来愚弄农民的?反映属实的情况,就是不解决问题。 五,我提供4份有关农业农村部,省农委,省委农工办,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村流转合同要求及到期后处理的相关规定文件,都有明确解答 第一章第三大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二章第六大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第八大条:转让方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转让申请材料,乡镇农业、国土、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和交易项目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 (二)《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承诺书》;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授权委托书(转让方)》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提交; (九)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兴化人民政府对土地流转、交易范围、方式、交易程序、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督查问责、争议处理 第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9号建议的答复)网址(http://www.moa.gov.cn/gk/jyta/201908/t20190801_6321910.htm) 中央农业农村部,省农委,兴化人民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兴化最近文件(2019)176号文件中(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都有明文规定交易范围、方式,交易程序,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督查问责争议处理等都有相关法规。 到我们村到我们镇就行不通了,我们是同一个兴化人民政府领导的,同一个省政府领导的,同样以习近平主席为中央领导的,明明有法不依。借用当事人的话说,我有合同怎么没有用?我有村章,农经站的章,我章是多少烟多少酒换来的,作为本村村民,被自已的村领导镇相关领导卖身了,都不知情,实在是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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