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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布]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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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3 16: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诗和远方 于 2022-8-13 17:00 编辑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村村民) 合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泰农〔202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市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组主体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制定辖区内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实现户有所居,土地集约利用,妥善化解矛盾,遏制违法行为,防止土地占用失控,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村民建房实际需要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答复和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对等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组完善书面申请、民主议事、张榜公示、把关审核等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使用宅基地;健全乡镇(街道)农村建房巡查专班和村专人负责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url=]、早查处,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url]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进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做好信息共享,推动基层工作开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用地标准,引导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村民资格审查;督促乡镇(街道)依法处置宅基地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有关工作,具体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鉴定、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和推广含本地传统元素优秀农房示范方案,加强农房等乡村建筑风貌引导与管控。

二、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

(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引领和管控,其中村庄规划要切实做到前瞻性和农民现实需求相结合,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鼓励乡镇(街道)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因地制宜、分层分类、按需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按照不同分类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相对集中居住。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url=]([/url]二)保障建房合理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基层每年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预留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和村民建住宅用地需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乡镇(街道)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案。城市开发边界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方,在符合规划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乡镇(街道)可以采取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url=]([/url]三)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持“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有偿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房建设完成后,限期拆除旧房,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并交还给村集体。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分户条件、住房现状、旧宅处置等方面审核把关,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

(四)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严控用地规模,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4平方米,住宅一般为二层,建筑总面积一般不超过250平方米。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

[url=]三[/url]、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乡镇(街道)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管理制度,方便村民办理建房手续。严格落实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四至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五到场”全程监管制度。并依法组织开展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级组织收到村民宅基地和建住宅申请后,召开会议讨论并组织审查。

(二)村级审核。村级组织在7个工作日内对农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并实地查看拟用地周边情况。审核无问题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对建房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拟用宅基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街道)。

(三)窗口受理审查。乡镇(街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窗口)进行受理后,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联办,并明确办理期限。同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相关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的层数、高度,引导村民建房符合当地村庄建筑风貌,及时征求涉及水利、电力、公安、林业、交通等部门的意见,免费给村民建房提供农村住房设计图集,做好建筑工匠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

(四)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综合各部门联审意见对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可委托**单位现场勘察**,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交地放样。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村镇建设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平面位置等内容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六)建房监管。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经过建设部门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组织施工过程中,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应开展现场施工治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巡查(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对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及时管控,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组织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建房质量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是否履行拆除旧房且原宅基地交还集体承诺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八)权证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或注销原房屋不动产证书并办理新房屋不动产登记。

对于采取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方式建设的,按照居住类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另文明确。

四、工作要求

[url=](一)落实工作责任[/url]。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和具体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健全定期会办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要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住宅规划许可工作流程,梳理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内容(具体内容参照附件)。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充实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专班,确保农户建住宅审批监管落到实处。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申请审批资料,并及时将审批情况(台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同时,要结合村庄(集镇)布局规划,引导农户集中居住。

(二)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建立市、乡镇(街道)、村三级联动的农村村民建住宅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对宅基地违建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管,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依法处置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乡镇(街道)要明确专班,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村民建住宅开展日常巡查。

[url=]([/url]三)严肃工作纪律。工作过程中,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 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对历史形成的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协同妥善处置;情况复杂的,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区分问题产生根源、事项类别、发生时限,采取联合办理等方式稳妥解决。

本意见自印发下发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

附件1: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doc (22.96 KB, 下载次数: 89)

附件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 (33 KB, 下载次数: 76)

附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 (13.5 KB, 下载次数: 76)

附件4:建房户公示.doc (30.5 KB, 下载次数: 68)

附件5:相邻权利人意见书.doc (30 KB, 下载次数: 63)

附件7-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 (36.5 KB, 下载次数: 63)

附件7-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图).doc (14 KB, 下载次数: 71)

附件8: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21.5 KB, 下载次数: 67)

附件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 (29 KB, 下载次数: 74)



兴化市农业农村局  

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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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3 17: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个要认真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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