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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男子用微信加班死亡算工伤吗?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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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9 08: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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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
近日,广州的一起工伤旧案,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澎湃评论
微信加班死亡算工伤
对打工人的兜底安慰
澎湃特约评论员 守一
这起工伤认定案例的一波三折,很有典型意义。一方面,现在很多打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变得边界模糊,下班后在家中继续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办公的人不在少数。可是另一方面,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比较“狭窄”,像在家中微信办公的情形适用起来较为困难。所以,此前虽然也有类似案例,但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都不太顺利。
这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无论是说理还是结论,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最终认定工伤,当然是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而且这也绝非无原则的偏袒。
法院是基于相关事实做了细致的说理推导,比如从石某的微信记录可以发现,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有同事的陈述交叉印证。具体到悲剧发生的当晚,在突发疾病前20分钟,石某还在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综合来看,有充分理由相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从该案的网络评论中不难看到,很多网友对法院的判决高度肯定。因为法院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显然更符合现实的工作情景,符合普通人对现在加班情形的朴素感知。
随着网络日益发达、工作性质的多元化,很多工作岗位的时空限制越来越少,已经不再像过去最普遍的工厂模式那样,工人必须在工厂里朝九晚五,出了工厂就是下班休息。很多人都像田某一样,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这些“超时工作”往往拿不到额外的加班费,如果出现概率较低的悲剧,还不能得到工伤认定的兜底安慰,未免也太残酷了。
此案法院二审对工伤的认定,等于是明确划定了法律的保障边界。以后如果再遇类似悲剧,社保局或者法院可能就不得不参考该案例,而家属也可能更有法律意识,保存好相关的工作证据,比如微信截图、电话通话记录等。通过各方努力,将这块相对模糊的工伤认定领域逐步清晰化,进而对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兜底保障,是我们接下来的努力方向。
而除了工伤认定本身,这次判决其实还有更多值得延展思考的。比如,当微信加班也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应的劳动保障跟上了吗?现实中有多少企业单位还是无视劳动者的这些额外付出,将八小时之外的线上办公算作理所应当而不支付报酬?
微信加班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偶发事件,但下班时间线上办公却是越来越普遍,用人单位也得学会尊重这些劳动,而不能总等到劳动者来对簿公堂。
(综合自广州日报)
本期高级编辑 周玉华
责任编辑:任业刚 UN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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