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相关公众号里也在宣传,从今年3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水、电费加收额外费用,可我们兴化相关管理部门就是不能及时到位,懒政问题突出。 常年以来,兴化市兴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下的沐香居和鑫阳阁小区周边商铺通过电费加价的方式收取额外费用,以前每度电收1元,比省定价提高50%左右,经商铺向有关部门反应,现在按每度电0.67元收,但额外加收管理费,一般按电费总额的15%加收。这么多年来,物业公司加收的费用多达数百万元了(粗略估算)。现在每个月物业的缴费通知为:海德国际沿街商铺采用的是“专供”供电方式,由供电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商铺转供电,本月核算电价为0.67元/度,你商铺本月用电XX度,应缴电费XX元,服务费应缴XX元,请于X月X日前缴纳。 如果兴化真的没有这样的管理部门,我们就反映到省里,不相信兴化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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