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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长安路与施耐庵路交叉路口有人骑电动自行车直接撞向执勤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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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09: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10月9日下午,兴化交警大队陈堡中队在长安路与施耐庵路交叉路口参加城区交通秩序整治。17时许,执勤民警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在机动车道内向他们驶来。
辅警小邹见状便吹响口哨,同时打手势示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要在机动车道行驶,让其进入非机动车道。但驾驶人并没有服从指挥,而是继续向前行驶,车辆也未减速。
小邹又一次鸣响口哨,并示意驾驶人车辆靠边,没想到的是,该电动自行车径直撞向小邹,小邹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双双摔倒。
小邹因电动自行车突如其来的撞击,导致身体多处出现肿痛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暂无法下地行走。经检查后,医生建议小邹休息两周
经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顾某当时是心存侥幸,企图逃避处罚才出现如此举动。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服从路面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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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09: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泰州头怪 于 2020-10-13 09:44 编辑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发表于 2020-10-13 10: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双方都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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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10: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交警没有什么不妥,电瓶车凭什么走机动车道!拦违章的电瓶车是交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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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11: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hedantou25 发表于 2020-10-13 10:52
交警没有什么不妥,电瓶车凭什么走机动车道!拦违章的电瓶车是交警的职责 ...

关键是怎么拦,总不能违反公安部的工作规范去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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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13:43: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俩张图片都不妥当,五个交警,除了一个受伤的,剩下四个对那个躺地的人在干嘛?
发表于 2020-10-13 14: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文正学生家长 发表于 2020-10-13 13:43
俩张图片都不妥当,五个交警,除了一个受伤的,剩下四个对那个躺地的人在干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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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15: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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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15: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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