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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关于钓鱼镇吉成村村委会违规出借集体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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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举报材料:关于兴化市钓鱼镇吉成村村委会违规出借集体资金的举报

举报人:吉成村村民刘永祝
联系电话:15052352088
被举报人:兴化市钓鱼镇吉成村村民委员会
举报事项:吉成村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违规向钓鱼镇南赵村村委会出借集体资金80万元,严重侵害村集体及全体村民利益,请求依法查处。

一、违规事实详情

1. 资金出借基本情况
兴化市钓鱼镇吉成村村委会,在.未履行任何民主决策程序、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集体资金80万元(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出借给同镇的钓鱼镇南赵村村委会,双方未签订规范有效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及担保措施。

2. 核心违规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

• 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借贷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次80万元集体资金出借,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征求村民代表意见、未形成任何书面会议决议,完全由村两委少数人擅自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 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同时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大额集体资金出借(1万元以上)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签订规范合同并落实担保。该笔出借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无合同、无担保、无利息,属严重违规操作。

• 损害集体利益:80万元为吉成村全体村民的集体资产,长期无偿出借且无还款保障,存在重大资金流失风险,直接侵害村民的集体财产权益。

3.

• 集体账户银行转账流水(转出80万元至南赵村村委会账户记录)

• 村财务账目相关凭证(无对应民主决策记录、无借款合同的违规支出凭证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2.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违规出借集体资金。

3.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民主决策和上级审批,严禁擅自出借大额集体资金,违规出借须立即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举报请求

1. 立即介入调查,核实吉成村村委会违规出借80万元集体资金的全部事实。

2. 责令吉成村村委会立即追回全部80万元出借资金,并依法追缴资金占用利息。

3. 对吉成村村委会相关责任人(村支书、村主任、财务负责人等)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4. 责令整改本村集体“三资”管理漏洞,严格执行民主决策、财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

5. 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并向吉成村全体村民公开。

四、举报承诺

本人举报内容完全真实,无捏造、诬告,愿承担不实举报的法律责任
此致
兴化市纪委监委
兴化市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
兴化市钓鱼镇人民政府

举报人刘永祝
202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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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正确的道路 于 2026-3-29 21:35 编辑

做为一名中共党员不能乱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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