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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拒不支付调解金!兴化法院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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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阳光灿烂的少年 于 2026-3-1 11:12 编辑

2022年下半年,某合作社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26亩堤水养殖塘进行公开招标。孙某中标后,与合作社签订流转合同,并足额缴纳了近17万元中标款及管理费,全力筹备养殖相关事宜。                                                                 
然而,孙某未曾料到,该涉案养殖塘早在2016年已确权至相关农户名下,而合作社并未与这些农户达成任何流转协议,导致无法向孙某交付塘口,其养殖计划彻底落空。随后,合作社向孙某退还了全部中标款,但双方就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始终协商无果。
2023年4月,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合作社一次性补贴孙某38000元,涉案流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后续相关责任。该协议有合作社负责人、村干部签字确认,调解委员会亦加盖印章,具备完整形式要件。但协议签订后,合作社仅向孙某支付了9500元,剩余28500元补偿款迟迟未付,还以“流转合同无效、调解协议不算数”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孙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庭审中,合作社辩称,其对涉案养殖塘无处分权,涉案流转合同应属无效,基于该无效合同签订的调解协议亦应无效;同时主张孙某的实际损失有限,其已支付的款项足以弥补该损失,不应再支付剩余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作社时任负责人在调解协议上的签字系职务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合作社承担。涉案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作社未能按约交付塘口,已构成违约。此外,案涉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明确载明纠纷缘由、补偿金额等核心内容,有相关人员签字及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作社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其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主张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孙某支付剩余补偿款28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明确来讲,人民调解协议绝非“签了也白签”,当事人一旦签字确认,便不能随意反悔、拒绝履行!
其一,调解协议有明确的法律“靠山”。只要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就与普通合同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
其二,签字即担责,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矩。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即意味着认可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相应义务;若认为协议存在瑕疵、不公等问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单纯“嘴硬”拒绝履行,此举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诚信原则。
其三,人民调解是化解民事纠纷的“快车道”,具有省时、省力、高效、便捷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当事人应倍加珍惜调解成果。随意反悔不仅会浪费调解工作的人力、物力,还会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更会破坏自身的社会信用。诚信是立身之本、兴业之基,唯有恪守承诺、诚信履约,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 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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