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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黑心商家,兴化疫情期间哄抬价格,必将受到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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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5 12:53: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近日,“兴化正能量”公众号后台连续接到多名网友反映:有兴化部分商家乘此轮疫情风波,哄抬价格,乱帖标签,肆意涨价!

现整理部分情况如下:

  1.莱文基
(兴化嘉鸿豪庭农贸市场7号摊位)

该商铺值此疫情期间,在美团APP上肆意暴涨相关食品价格:

洋鸡蛋  12.5元/斤,
前夹肉  32.8元/斤,
精   肉  42元/斤,
排   骨  58元/斤,
小青菜  9元/斤,
西红柿  11.85元/斤。

以下商品有网购付款凭证保证内容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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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商家得乐超市
(东方广场菜场楼上)

该超市在4月2号晚上,出现多个农副产品标签和实际商品不对应现象,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

廉价的西芹上打着高价的苋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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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更离谱,南瓜成了“黑美人”,售价257.35
mmexport1649134238709.jpg

目前,以上两起事件,已转交兴化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相信他们会给广大网友和消费者一个满意的回复!

同时提醒各位网友,购物一定要保存好小票,发现商品价格差异化过大,记得拍照取证,以便维权。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时龙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均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同时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见附加),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职能部门可以对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商家更应该遵纪守法。哄涨物价者,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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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5 13: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发现类似这样行为的商家要及时举报,让这样没有底线的商家付出教训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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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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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5 14:41: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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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5 19:59: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严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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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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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09: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关键还要看进价。
发表于 2022-4-6 11: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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