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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车间负责人私自填埋并主动挖出建筑垃圾、其子同步网络发帖恶意举报”一案的情况说明 关于我司前车间负责人裴桂田及其子裴怀亮因欠公司材料款败诉举报“公司预埋垃圾”一事,现就事件背景、物质性质及举报人真实动机,向贵部门作如下如实说明,恳请依法公正处理。 一、 经核查,预埋物质为有合格检测报告的普通建筑垃圾,绝非危险物品。1.物质属性为普通建筑垃圾:经我公司核查,前员工裴桂田所举报的倾倒物,系我公司生产的人造草坪边角料,属于普通建筑垃圾,绝非危险废物或有害固体废物。 2.产品源头上具有合法、合格的环保检测报告:我公司生产的人造草坪产品,均经过国家权威部门检测,具有合格的检测报告。 特此附上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 各一份。 该报告证明,我公司产品本身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其边角料不具备危险废物特性。 二、 建厂初期,举报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处理,法人完全不知情。 1. 在2017年度我公司处于建厂初期,主要是建造厂房,举报人裴桂田当时担任车间负责人,具体负责工厂建设的相关现场事宜,对工地物料(包括边角料)具有绝对的现场处置权和便利。 2.法人完成不知情,是其个人的、私下的、擅自行为。裴桂田在未向公司、法人做任何请示汇报的情况下,利用其现场管理职权,私自擅自处理并预埋了建筑垃圾。我公司法人对此事自始至终毫不知情,也未获得任何利益。 三、 该举报系前车间负责人及其子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家族式恶意构陷。1.举报人父子与我司存在重大经济利益纠纷:其子裴怀亮长期从我司采购材料,累计拖欠货款465602元。我司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生效判决(2025)沪0120民初21254号,判令其子裴怀亮偿还欠款400000元。(附《民事判决书》)。 2.举报时点高度敏感,指向明确。在我司胜诉后不久,举报人裴桂田即向贵部门举报多年前的填埋事件,这绝非是巧合。
四、举报人多年后私自带挖机前来,能准确找出埋藏位置,证明其故意预设证据、恶意构陷 尤为关键的是,在向贵部门举报之前,举报人裴桂田在未告知我司及任何执法人员的情况下,私自叫来挖掘机,并且能极其精确地找出多年前的埋藏位置,将预埋的草坪边角料主动挖出。 这一行为充分证明:他对自己当年的埋藏位置了如指掌、记忆精确,恰恰证明其当年就是故意埋下,刻意记住位置,以备日后与公司发生纠纷时进行要挟、报复; 他不是在“配合调查”,而是在主动制造一个“环境污染现场”,为其举报制造“证据”;他私自带挖机挖出后立即举报,其目的根本不是保护环境,而是要将事件闹大,对公司进行报复和施压。 五、举报人儿子同步在兴化市民论坛发动网络舆论攻击,进一步坐实恶意构陷 更为恶劣的是,在举报人向贵部门举报的同时,其子裴怀亮在兴化本地最具影响力的网络问政平台—兴化市民论坛上,公开发帖对我司进行不实指控,试图制造舆论压力、绑架行政执法。 父子二人,一个通过行政举报渠道,一个通过网络舆论渠道,同步行动、相互配合。如果真的是出于环境保护的公心,为何要同时在网络上发动舆论攻击? 如果真的是“公益举报”,为何选择在其子债务败诉后的敏感时点? 值得一提的是,兴化市政协已关注到此类问题。根据2023年兴化市政协提案,明确指出:“少数个别人打着‘环保志愿者’旗号,肆意敲诈企业,借机非法敛财,一旦遭拒,立即利用市民论坛……网络暴力、恶意编造、诬陷诽谤。”本案情形与此高度吻合。 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同时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 六、本案系个人私自行为+家族式恶意构陷 综上所述:举报人当年私自处理、私自预埋,公司及法人完全不知情;多年后,为帮助其子逃避债务,举报人私自带挖机前来、精确找出位置主动挖出,并同步发动网络舆论攻击。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证明:本案的真实性质,绝非公司环境违法,而是前车间负责人及其子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家族式恶意构陷和利用公权力及网络舆论打击报复企业。 七、公司态度:主动承担清理责任,坚决追究恶意举报者1.主动整改,消除影响: 我司作为法人主体,虽对举报人的私自行为不知情,但仍高度重视。在得知此事后积极处理,承诺积极配合对被挖出的建筑垃圾进行全部清理、合法处置。 2.坚决追究恶意举报者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私自填埋在前、私自带挖机挖出在中、发动网络舆论攻击在后,其行为已严重浪费贵部门宝贵的执法资源,并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造成名誉损害与经济支出。我司将依法追究其父子二人诬告陷害、诽谤及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恳请贵部门予以支持或移送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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