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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告] 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改进兴化市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情况 审查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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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7 18: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诗和远方 于 2025-7-27 19:07 编辑

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改进兴化市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情况
审查方式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的相关规定,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改进兴化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情况的审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1.自然人因买卖、赠与、继承、拆迁安置等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权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主体申请登记,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主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工作人员询问、查验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后予以记载。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一致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不一致或询问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其他事项申请登记(包括转让、抵押、设立他项权利、变更、换补证、注销等),登记日期在 2009 年 7 月 10 日(含2009 年 7 月 10 日)以前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以确定不动产共有情况;登记日期在 2009 年 7 月 10 日以后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办理,经询问不存在夫妻共有情况的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3.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夫妻婚内加减名、离婚析产、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等申请转移登记,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4.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情况,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可依据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更正登记或者一方单独申请异议登记。

5.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互换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

6.当事人因申报不实、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结果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二、实施时间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包括兴化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登记除外;持乡镇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的除外),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

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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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7 19:58: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西风起天微凉 于 2025-7-27 20:03 编辑

请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局长刘震祥同志依法查处且严惩你局法规监督科沈晓明(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的违规违法行为,谢谢!
ps  如您需要事实和理由,请你局与我联系,沈晓明有我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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