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兴化有深度的论坛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搜索
查看: 13748|回复: 3

[政府发布] 今天起实施,地下黑诊所、游医类、 非法医疗美容..... 无证行医,这些现象严厉打击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6-1 21: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诗和远方 于 2020-6-1 21:24 编辑

地下黑诊所、游医类、
非法医疗美容.....
无证行医
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6月1日起,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

01.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比可以看出,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明确了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6月1日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将优先适用《基本医疗促进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无证行医者以及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温馨提示:抵制非法医疗美容 求美者需正确考量

  1.不盲从新奇广告:勿听信一些来路不明的非法整形机构或个人工作室吹嘘扩大注射产品的效果。

  2.拒绝低价诱惑:为了吸引求美者,不法分子常常打出低价甚至超低价,致使整形消费者上当。

  3.选择专业医院:整容千万不能盲目,尤其是在选择医院的时候更要特别的小心谨慎,不要盲目轻信街边广告以及“朋友圈”的广告,更不要在非医院机构接受治疗。

  4.整形最重要的是选择有资质有经验、有水平有责任心的好医生。选择值得信任的医生是治疗成功的关键。

  5.不追求“十全十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整形是在自身基础上的完善,而不是另外创造一个新的“你”。求美者应对美学有一定了解,具备健康美学心理,并客观的评价自己。

  小编说:
  美容整形行业乱象,不仅阻碍了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伤害,求美者应具有辨别虚假宣传的基本能力,注射美容一定要找正规的具有行医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选择具备专业资质的有经验的医师进行注射,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才能在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拥有最美的自己。
文章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你只管善良,上天自有衡量。
发表于 2020-6-2 15: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必须严厉打击,严重的毁容呢

0

主题

1

帖子

6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发表于 2020-6-19 16: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打击非法行医喊了多少年,垛田一直都有,取消了吗?
发表于 2020-6-20 14: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这一次就看丁市长是玩真的还是玩假的。          荻垛的刘怀荣13901423931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Copyright © 2011-2014 兴化市民论坛---有深度,有温度、有热度的论坛!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