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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谁在“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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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6 08:40: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是江苏省兴化市周庄镇人,名叫武信升,中共党员,于1982年,在北京武警部队驻华使馆担任警卫,1985年退役后,于周庄派出所担任辅警一职,直至2011年6月,在辅警岗位上工作长达24年。然而周庄镇政府违返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五金一险”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全然将良知道德和责任抛弃于脑后。如今我年事渐高,因缺失养老,医疗保障,承受着沉重的生活经济压力。就此事我一直向关单位进行申诉。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五十八条眀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存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兴化市周庄镇政府是我国最底层一级行政领导机构屡踏法律法规红线,弃法律法规而不过,戏民生为儿戏,明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断工龄,反而为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早就颁布《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任何单位不能从买断工龄形式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买断工龄不仅违返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破坏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性,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说兴化市周庄派出所提出的建议对我一次性补偿24年即24月平均工资申请报告,是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违返了上述法律规定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在这次意见书中周庄政府与事实而不过,信口雌黄,歪曲事实,在没有任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用卑鄙的手段,让一个长期患病且小学三年级的农村妇女签暑一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书,并将款项打入江秀玲的账户,(对我的劳动补偿非我本人自愿,当时我在单位有账号,有电话号码,没人与我联系),这是公然对党对人民对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践踏挑衅和藐视。难道这就是周庄政府执政的理念?心态?良知?道德职业标准?综合上述在我担任辅警工作期间,周庄镇政府应为我购买“五金一险”是其不可推卸法定义务和责任。我不禁问问,共产党领导下兴化周庄镇人民政府,将为下属工作期间购买五金一险法定义务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你们的良心,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务的宗旨何在?当初入党宣誓和就职承诺都是空谈吗?连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都要剥夺吗?难道当官只是为了侵占天下财,饮进天下酿吗?天理昭昭,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公道自有人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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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6 16: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羌孩 于 2024-11-16 16:03 编辑

武同志的情况有点特殊,分析一下,武同志被用的单位特殊不是企业,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都是以用人单位称呼,并不限于企业。武同志的申请书中载明,劳动用工的时间为1988年10月至2011年6月,这是不需要仲裁的用工工龄,但这个时间跨了视同工龄时间,1992年12月前的连续工龄是视同工龄,但有条件好像是固定工才有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1月到2011年6月的连续工龄,按政策用人单位是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对养老保险有进行追缴和处罚的规定,追诉时效为2年,但这时效属于行政处罚时效,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法律规定也没有设定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期限。此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武同志的申请已经不需要仲裁申请书实际载明了劳动用工关系,只需要向社保征缴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欠缴行为进行稽查要求补缴。建议武同志多看看上面提到条例、法律,还要再看看社会保险追缴不受2年限制的政策和文件:1、人社建字 〔2017〕 105号文件:人社部:要求各地社保中心受理并追缴超过2年的社保    2、人社建字 〔2017〕183号文件全国人大法工委:一般都认为社保补缴并未限定追诉期    3、最高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当事人若要求执行上述的查处任务,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初步证据时人民法院应指会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执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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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6 16: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单位解除用工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和劳动者要求追缴养老保险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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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6 17:5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羌孩 发表于 2024-11-16 16:00
武同志的情况有点特殊,分析一下,武同志被用的单位特殊不是企业,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法》 ...

谢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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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7 09:5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羌孩 发表于 2024-11-16 16:20
单位解除用工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和劳动者要求追缴养老保险是两码事。

敬请联系158529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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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7 12:3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一,你要找个律师。
二,拿着申请,找社保征收部门稽查用人单位和发钱给你的部门,追缴社保费。
三,征收部门如果说法律上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拿申请去找劳动仲裁部门,只申请仲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要仲裁缴不缴社保。
四,到法院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起诉的对象不要搞错,社会上这样的案例有许多。
申请上明确记载是补偿,诉讼讲究的证据,并不是给的社保费,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增加工资,社保中心是不认可的,是非法的协议,社保中心还会追缴社保费,这样的案例也多。
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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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7 21:08: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羌孩 发表于 2024-11-17 12:32
一,你要找个律师。
二,拿着申请,找社保征收部门稽查用人单位和发钱给你的部门,追缴社保费。
三,征收部 ...

谢谢你的关和惦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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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7 21:0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武信升 发表于 2024-11-17 21:08
谢谢你的关和惦记心

应该是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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