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还易引发经济犯罪,滋生暴力犯罪。广大网友警惕:民间小额贷款的陷阱: 我叫齐立梅,女,汉族,个 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大屯镇大屯村大屯屯人,身份编号:222326196909120048,我实名举报:揭露民间小额贷款的陷阱:
事件经过:
2014年,我从刘晓峰处开始借款,当时他说,他有营业执照,放给我100多万,收取我321万。到2017年2月26日期间,我先后向刘晓峰借款1,380,000元,在此期间,我累计还款265万元,到现在尚欠100万元。
刘晓峰让让我们借款人填写空白签名合同,剩下金额自己填写、日期更改,我17年借款借条错写日期18年3月,我中间还钱都不算了,明显是合同造假,利息月利5分利滚利,这些年我总计还款589.16万元。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小额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例。许多受害者由于“病急乱投医”,一心寻取资金,而失去了警惕。
而公安机关一般看到有借条,会认为那是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判决,也不会立案,所以“套路贷”正是钻了这种空子。2018年,公安部发出:银保监、央行、公安部联合发文整治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通知: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借款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积极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实名举报人:吉林省镇赉县大屯镇齐立梅
新闻采访请联系:15143669111
2023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