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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公司被合同诈骗200多万事件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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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0 18: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与营商环境。如何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法治中国经济发展,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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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 高强,男、回族,是甘肃省平凉阿里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编号:622701197902020013,我实名举报:甘肃平凉市李**黑恶势力对阿里公司进行合同诈骗......
事实和理由:
2018年8月1日, 甘肃省平凉阿里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高强与李**签订了《平凉清真北大寺商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李**将自己整体承租平凉北大寺的该房屋,整体出租给阿里公司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李**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保证该房屋性质可以用于商业经营,该房屋建设消防等正规手续齐全。
在合同中也有具体约定。
根据合同第1条约定:阿里公司承租李**的房屋系作为商业用途使用;第4条约定:“甲方李**在交付该整体房屋时须保证该房屋内水、电、天然气、建设消防手续等相关设施配套完善,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需要。并且约定:甲方李**承诺该商场已出租的4号、5号、6号门面房合同期满后整体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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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阿里公司法人高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时,阿里公司法人高强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支付了200万元租金(大写:贰佰万元);上述转账李**均向阿里公司法人高强出具了收条,认可收到了阿里公司的转账款项。
然而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李**出租的案涉房屋实际规划性质为(丙二类仓库),该房屋并没有取得国家建设验收及消防验收规划等手续。并且在4号、5号、6号门面房到期后,李**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将上述门面房的经营权、租赁权转交给阿里公司,在阿里公司法人高强多次找李**协商的情况下,李**再次以各种理由骗取阿里公司10万元,并且在收条中再次表明:2022年10月1日后这3处门面房的租赁权归阿里公司所有。李**本人拒不履行合同。李**一房两租,骗取他人租金,该门面房的租赁费用李**本人一直在收取。至今该3间门面房李**仍未交付给阿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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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所提供的该房屋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和使用条件,阿里公司根本无法使用。至今该房屋李**也没有完成交付,阿里公司也没有使用占用。目前给阿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6年12月11日平凉清真北大寺公开招租公告通知:明确说明李**本人作为承租人,也就是二房东,李**私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使用性质。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该仓库当做商业房产出租给他人用于商业用途经营使用。
2023年6月8日 李**以非法占有阿里公司巨额租金财产为目的,恶意诉讼阿里公司。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2023年8月16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80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严重违背事实,判决阿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原告李**1594000元租赁费,一审法院对阿里公司提交的所有有效证据均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严重枉法裁判。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欺诈手段,主要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上述事实证明: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李**以骗取阿里公司巨额租金为目的。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李**以非法恶意占有阿里公司巨额租金财产为目的。李**的行为极其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李**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客观方面,合同诈骗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恶意占有当事人巨额财产为目的。且李**本人并未积极主动投案自首。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要在对基本事实尽最基本审查义务基础上,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是谁在给李**充当保护伞,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
依法行政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所在。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并且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单位和部门,都要懂得尊崇和敬畏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条谁都不能逾越的红线,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也不例外!
根据以上事实情况:
现请求国家执法机关,严肃彻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追究李**等人相应法律刑事责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实名举报人: 平凉阿里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强
新闻采访请联系: 13809331899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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