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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兴化市可参照执行——《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豁免清单(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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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清单》适用泰州市区范围,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豁免清单(2026版)》
 一、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城市更新改造类
  1. 既有小区增设或改造相关设施设备,如信报箱、快递接收设施、自助售货柜、简易门岗、燃气调压站、配电箱、体育锻炼设施、公共信息发布牌、消防设施、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收集房、装配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以及电动自行车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桩等。
  2. 既有小区增设或改造相关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扶手等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设施。
  3. 既有小区增设或改造相关交通配套设施,如内部道路出新、地面停车位划定、停车棚新建或更新、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4. 既有小区改造出新相关安全设施,如出入口、围墙、小区门禁、技防、安防等。
  5.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相关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如空调架(包括增设整体空调罩)、防盗窗、单层太阳能热水器、光伏发电设施、附属于建筑出入口的无柱雨棚等。
  6.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改变建筑结构、房屋用途、外立面形式的更新项目,如房屋维修、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结构加固、夜景亮化、消防设施提升等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7. 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增设或改造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与结构的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等设施。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类
  1. 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满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且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前提下,建设外卖寄存柜、智慧服务系统柜、AED装置、储能柜、车棚等各类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
  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3. 小型公益户外广告固定设施。
  4. 城市公共空间相关便民设施,如警务岗亭(站)、微型消防站、邮箱、座椅、垃圾桶、花箱、体育锻炼器械、公共直饮水设施、自助式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献血屋(临时)等。
  5. 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停车场临时设施,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7. 利用公园绿地、边角地、插花地以及空闲土地等增设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等运动场地,“星空屋”“泡泡房”“地球仓”等可移动无基础的非永久性设施以及临时停车场。
  (三)城市市政设施类
  1. 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等设施。
  2. 无独立占地、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3. 既有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在自有用地内建设撬装式加油(气)站以及用地内部涉及安全提升、环境保护的储油(气)罐、储油(气)柜等改造。
  4.市政相关基础设施,如电力、通信等各类立杆、塔、箱体等。
  5. 城市交通相关管理设施,如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流量检测设备、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
  6. 城市道路辅助设施,包括公共自行车亭、共享单车亭、公交车亭、非机动车停车装置、隔离栏、多杆合一设施、高(快)速路隔音屏障、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等。
  7. 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
  8. 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涉及农业生产及灌溉的水利设施工程。
  9. 因抗疫、抢险救灾确需路灯、供电、燃气、自来水等公共设施类维护整修项目;水源、电源、气源工程的管网维修及设施设备的安装、更换等项目。
  10. 在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城市更新改造类
  1. 政府(部门)主导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外墙、屋顶整治项目(含平改坡)等提升改造项目。
  2.政府(部门)主导的街巷整治、农贸市场、环卫公厕等提升改造项目。
  3. 符合相关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4. 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加装项目。
  5. 老旧小区改造中,增设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各类简易便民服务设施。
  6. 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类
  1. 政府(部门)主导或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篮球、足球、网球、羽毛球等运动场地以及健身场地、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等体育为民项目。
  2. 政府(部门)主导的河、湖、水环境整治项目,如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道内蓄水构筑物建设等。
  3. 政府(部门)主导的,涉及道路规划红线外至建筑边界的改造提升工程,如人行道铺装提升、绿化提升、雨污分流等。
  4. 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已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各类公园、绿地、开敞空间里,建设政府主导的用于游憩服务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景观小品、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公共厕所、临时搭建的平台、展示等设施。
  5. 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满足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和足球、篮球场运动场地等。
  (三)城市市政设施类
  1. 绿化节点提升工程(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及增设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2. 除重大市政管线(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不改变管位轴线的既有管线维修、更换、扩容工程及小微(3-5m)改变轴线和管径的支管更新。
  (四)其他类
  1. 对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和其他涉及历史文化风貌管控建筑的修缮 ,属于小修工程的(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2. 不影响相邻关系和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道路和管线的建设、维修、改造以及拆墙透绿、绿化提升等。
  3. 临时性抢险、救灾、防疫等建(构)筑物。
  4. 在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大型场馆内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5. 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为在建项目施工配套且承诺到期拆除的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等。
 三、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 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调整的道路整治出新工程及交通改善工程,如“白改黑”、增加调头区、展宽段宽度变化等。
  2. 非住宅建设项目加装电梯。
  3. 利用既有建筑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工程。
  4. 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或改建围墙项目。
  5. 改变外立面的建筑外墙整体维修改造工程。
  6. 新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综合管线。
  7. 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8. 因生产管理需要,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增设遮雨棚、风雨连廊、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等设施。
 四、其他
  1. 建设项目土地产权范围内的临时建设项目(售楼处等)等免于办理建设工程方案审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项目(售楼处等)与后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一致,质量、结构、安全等符合要求,依申请审查后报建资料齐全的,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管线类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土地,可同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度小于等于300米的电力外线工程和长度小于等于200米的用水、用气、排水、通信等接入工程在建设工程方案审定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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