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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布] 兴化市社会救助惠民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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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兴化市社会救助惠民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把党和政府的温暖精准送到困难群众身边,围绕“暖心善助 救在一起”主题,全面开展我市“社会救助宣传月”系列活动,现将我市各类救助政策公布如下:

民政部门

低收入人口


(一)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病患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
救助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①低保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②低保家庭中,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③低保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
(2)家庭人均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
①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后,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65%发放保障金(另在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低保标准的35%);
②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后,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75%发放保障金(另在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低保标准的25%);
③重特大病患者单独纳入低保后,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咨询电话:0523-80516516
(二)特困人员
对象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救助标准
纳入特困供养保障后,每月保障标准为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咨询电话:0523-80516516
(三)低保边缘家庭
对象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
救助标准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低收入人口给予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
咨询电话:0523-80516516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对象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认定的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
(4)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
救助标准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低收入人口给予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
咨询电话:0523-80516516

残疾人“两项补贴”

对象认定标准

兴化市本地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的可以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救助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①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按照低保标准的25%发放。
②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赡养、抚养费不计)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一、二级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
③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家庭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
④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赡养、抚养费不计)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0%发放。有条件的市可以参照市区标准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二级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其他护理类补贴不重复发放)。

咨询电话:0523-80516501


困境儿童

对象认定标准
1.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符合死亡或失踪情形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符合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或医保部门对居民医保特殊重大疾病的规定等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或重病,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4.重残、重病儿童。包括: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且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的儿童;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接受手术、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免疫治疗的儿童;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且长期接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慢性肾脏病4期、5期非透析治疗的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接受手术、介入治疗或长期服药治疗的儿童;患有高风险颅内良性肿瘤,且接受手术、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的儿童;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且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免疫抑制治疗、替代治疗、规范输血治疗、去铁治疗或长期支持治疗的儿童;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且长期接受免疫抑制治疗、激素治疗等针对性治疗的儿童;以及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且持续接受针对性治疗的其他患病儿童。
5.社会救助对象中的儿童。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监护风险较高的留守儿童,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救助标准
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执行,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执行;低保边缘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咨询电话:0523-80516526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市户籍人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口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含在我市居住、就业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具有本市户籍人口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含在我市居住、就业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保险等总价值人均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倍的;
2.拥有2套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
3.申请人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7.其他依法不予救助的情形。
咨询电话:0523-80516516

困难群众养老服务政策

(一)老年助餐补贴
对象认定标准
①具有本市户籍低保人员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及普通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②需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点就餐或订餐。
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中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普通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市财政以每餐3元的标准实施补贴。
咨询电话:0523-80516502
(二)居家上门服务
对象认定标准
1.80岁以上普惠老人;
2.60岁以上低保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人;60岁以上特困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老人;
3.80岁以上低保特困老人
救助标准
1.80岁以上普惠老人:每人每月服务标准30元;
2.60岁以上低保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人,60岁以上特困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标准100元;
3.80岁以上低保特困老人:每人每月60元的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
咨询电话:0523-80516502

惠民殡葬

对象认定标准
1.具有兴化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救助标准
1.减免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740元/具。
2.减免殡仪馆冷藏费(三天内)300元/具。
3.免费提供惠民骨灰盒(价值150元)。
4.惠民告别厅免费使用。
5.提供殡葬专用车辆免费接运遗体(不包括火化后送回)。遗体接运仅限在兴化市区域范围内,按照各殡仪馆所承担火化区域就近调度接运,未经殡仪馆调度的车辆不在免费接运遗体的范围。
咨询电话:0523-80516506

农业农村部门

居民防贫综合保障

对象认定标准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除外);
(二)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除外);
(三)动态监测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新增对象;
(四)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中未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
救助标准
一、人身健康险保障内容及标准:
(一)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病,在医保结算年度内,按医保政策最高支付封顶线标准执行后,仍有门诊剩余待报销金额,给予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1000元;
(二)重大疾病初次诊疗补助:保障对象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初次确诊为本项目核定的4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给予重大疾病初次诊疗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住院费用补助:保障对象在已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因病住院产生的符合参保地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大病医疗保险)和相关部门医疗费用补尝后,对剩余部分(医保政策范围内)再次进行补助。其中保障对象为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补偿剩余部分50%;保障对象为低保(五保)户的,100%补偿剩余部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的理赔比例为100%;其他类型的困境儿童(含低收入家庭儿童、重病儿童、重残儿童、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儿童等)的理赔比例为50%,参保对象每人每年再补助金额最高40000元。
(四)住院生活补助:保障对象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住院,单次住院超过15天(含)的,本次住院按照60元/天的标准给予住院生活补助,全年累计住院生活补助不超过90天;
(五)失能护理及意外保障:保障对象在保险期间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经相关部门鉴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导致全部生活需要由他人照料护理的,给予一次性失能护理补助2000元。因意外事故等造成新增残疾的,最高赔付限额每人10000元;意外事故造成身故的一次性定额赔付3000元/人。
二、家庭财产险保障内容及标准:
因自然灾害、盗抢、火灾、公共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房屋资产、家庭财产、畜禽果蔬或其经营产业等遭受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进行赔付。
(一)房屋资产:赔付起付线200元,赔付上限不超过150000元;
(二)其他单项家庭财产:赔付起付线为实际损失的20%,赔付上限不超过3000元;
(三)畜禽果蔬等产业:赔付起付线为实际投入的20%,赔付上限不超过5000元。
三、基金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就学困难救助:保障人群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按照现有帮扶政策救助。就读高中、职中及高等院校(就读研究生以上的除外)等,因交通费、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分学段给予定额救助。就读高中、职中的,享受1500元一次性学习生活补助;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新录取为专科,享受2000元一次性学习生活补助。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新录取为本科,享受(待报)2500元一次性学习生活补助;
(二)危房改造救助:保障人群家庭住房经鉴定符合危房改造政策,需要实施维修加固或翻建的,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外,个人出资超过10000元的部分,给予一次性50%的定额救助,但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元;
(三)特殊情形救助:对因突发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骤增、可能发生致贫风险的非保障对象,经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研判符合纳入保障范围,可启动救助程序,享受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救助。
咨询电话:0523-80858926

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援助

对象认定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按照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认定;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按照申请人月收入认定。申请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一)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
(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
(四)困难职工;
(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六)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了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外,对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救助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和物件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十)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十一)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十二)因继承权受到侵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主张相关权益;
(十三)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十四)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十五)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六)因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电话:0523-83217148

教育部门

教育救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政府资助
对象认定标准
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救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减免
对象认定标准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残疾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消防队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
救助标准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全免。
2.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残疾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消防队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保育教育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三)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对象认定标准
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救助标准
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对象认定标准
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救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对象认定标准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救助标准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六)中职教育助学金
对象认定标准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救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七)中职教育免学费
对象认定标准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
救助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综合咨询电话:0523-83242838

住建部门

住房保障


对象认定标准
1.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昭阳街道、临城街道、垛田街道城镇户籍满5年且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760元(含);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昭阳街道、临城街道、垛田街道城镇户籍满5年且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760元(含);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救助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低保、特困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2)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保障面积:1人户25平方米,2人户35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
(2)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保障面积标准:
以保障家庭人口为依据,1-3人户为60平方米以内,4人户为70平方米以内,5人户为90平方米以内,6人户及以上或三代同堂可分户购买。
咨询电话:0523-83239972 / 0523-83239973

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救助政策


对象认定标准
根据《泰医保发〔2022〕83号》文件,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麻风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可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麻风病患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2.根据《泰医保发〔2022〕83号》文件,医疗救助比例如下:
①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门诊救助85%,住院救助100%;
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麻风病患者:不设起付标准,按85%比例救助;
③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根据泰州统计局网站显示,2025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386元,因此当前起付标准为5438.6元。该标准每年根据最新收入数据动态调整),救助比例为70%,不享受普通门诊救助。
3.100%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可享受普通门诊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每月救助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280元。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不享受普通门诊救助。
咨询电话:0523-8329062

残联组织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对象认定标准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2.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领取《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持续一年以上。
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对领取《营业执照》(法人为残疾人本人)创办实体的残疾人,根据本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经严格审核把关后,按照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5万元以上的给予10%创业扶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残疾人本人)在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给予3000元扶持资金;
3.对在国际、全国、全省和泰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残疾人体育竞(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获得兴化市(含)级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实际资金扶持标准再提高10%(但扶持总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咨询电话:0523-83116115


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对象认定标准
兴化市辖区内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证人员(不含外来人口)
救助标准(保险保障内容)
1.意外伤害保险;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4.重大疾病救助保险;5.医保大病费用补充赔付保险;6.特定场所猝死保险;7.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8.动物致伤医疗保险。
咨询电话:0523-83116109


残障儿童免费康复训练


对象认定标准
经国内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救助标准
(一)0—6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指导救助标准:视力700元/月,听力语言1800元/月,肢体(脑瘫)2000元/月,智力1800元/月,孤独症2000元/月,多重残疾2400元/月;
(二)7—15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指导救助标准:视力560元/月(7—12周岁),听力语言1440元/月,肢体(脑瘫)1600元/月(7—16周岁),智力1440元/月,孤独症1600元/月(7—16周岁),多重残疾1920元/月。
咨询电话:0523-83116108

人社部门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象认定标准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到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二)女40周岁以上的,男50周岁以上的;(三)特困职工家庭的;(四)残疾的;(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七)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八)优抚对象家庭的;(九)军队退役的;(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这4类人员也可到常住地认定。
救助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兴化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统一以人社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核定年龄为准,其中女性统一按“原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的身份类型核定新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
咨询电话:0523-83203380 / 0523-83242014


求职创业补贴


对象认定标准
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
救助标准
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咨询电话:0523-83242013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象认定标准
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范围内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训,课时达标、获取符合规定证书。
救助标准
补贴标准500-2600元/人。
咨询电话:0523-83239935


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象认定标准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救助标准
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咨询电话:0523-83253379


其他部门

其他部门惠民政策


一、水费减免
对象认定标准
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低保户
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每月减免2吨用水费用,低保户每月减免1吨用水费用,超出部分按实收取;对特困职工家庭每月每户减免5吨水费。
咨询单位:兴化市城投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52525
二、电费减免
对象认定标准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救助标准
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电量。
咨询单位: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化市供电分公司
咨询电话:0523-80216666
三、燃气费减免
对象认定标准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户
救助标准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户,每年每户免费用气量100立方米。
咨询单位:兴化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523-83895150
四、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优惠政策
对象认定标准
兴化市政策文件规定的五保户/特困户(含“三无”人员)、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优抚(抚恤)对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烈士家属等)、城市优抚(抚恤)对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烈士家属等)、老红军/老八路、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
救助标准
(1)五保户/特困户(含“三无”人员)、老红军/老八路,免收主终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2)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96元/年标准执行;其中农村低保户政府补贴48元/年。
(3)农村优抚(抚恤)对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烈士家属等),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201.6元/年标准执行;
(4)城市优抚(抚恤)对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烈士家属等),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220.8元/年标准执行;
(5)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138元/年标准执行。
咨询单位:江苏有线兴化分公司
咨询电话:9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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