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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化市人民法院违法推进春生惠竹公司破产程序、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反映与监督申请 尊敬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各位网友及社会各界朋友: 我们是江苏嘉宁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嘉宁公司”),现就兴化市人民法院在江苏春生惠竹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春生惠竹公司”)破产案件中,漠视事实、违反法定程序、公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严重问题,作如下紧急反映与实名举报,恳请上级机关立即介入调查,纠正错误,维护法律尊严。 一、 基本事实:资产大于负债,根本不具备破产条件。 春生惠竹公司因与嘉宁公司等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在诉讼阶段,兴化市人民法院曾于2021年作出(2021)苏1281民初16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春生惠竹公司对江苏惠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生建设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中的220万元,并向惠生建设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兴化市人民法院又先后向惠生建设公司送达了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春生惠竹债权300万元、450万元。上述保全执行措施合法有效,是保障嘉宁公司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重要法律屏障。 然而,2025年上半年,在春生惠竹公司资产显著大于负债,具备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兴化市人民法院却受理了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我司作为主要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初,即依法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明确指出春生惠竹公司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 且根据目前破产管理人对春生惠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初步统计结果及相关证据显示:该公司资产包含股东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1008.8万元+对惠生建设公司享有的约合同总额6842.2万元约20%-30%的货款债权;目前统计的债务总额仅有800多万元。公司资产明显大于负债总额,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 这一铁的事实,充分印证了我司半年前所提异议的正确性,也彻底否定了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前提。 二、 兴化市法院的主要违法与不当行为。 对合法异议置之不理,程序“带病”推进: 兴化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我司的明确异议后,至今未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在异议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该院仍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等,强行推进破产程序。此举严重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公然架空合法财产保全,侵害优先受偿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这意味着,一旦破产程序被错误地推进,我司经兴化市法院(2021)苏1281民初1669号民事裁定确认的对春生惠竹公司220万元货款的财产保全等措施将被强制解除。我司本应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将因此被错误地“稀释”为须在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的普通债权。一个本不应存在的破产程序,正在以“合法”形式,否定另一项合法的司法裁定,实质上是“用后一个错误否定前一个正确”,严重践踏了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效力,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对协助执行义务人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损害司法严肃性。根据我司掌握的情况及相关申请(见2023年6月提交兴化法院的《申请书》),协助执行义务人惠生建设公司在收到法院冻结220万元货款的裁定及通知后,未按要求履行协助冻结义务,在已支付70%货款(约4802.2万元)的基础上,又擅自支付了10%的货款(约684万元),致使被冻结款项面临落空风险。我司曾就此向兴化法院申请查处,但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态度消极,未能有效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进一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三、 此举造成的严重危害直接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导致嘉宁公司本可优先受偿的债权可能面临重大损失风险。 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此案若得不到纠正,将向所有市场主体传递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在兴化,合法的财产保全可能因一个错误的司法程序而失效,法律的风险保障功能形同虚设。这将严重打击企业在兴化投资经营的信心,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法院有错不纠、程序违法,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战,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四、基于以上事实,我们紧急呼吁并请求: 1、请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行使审判监督权,责令兴化市人民法院立即根据已查明的“春生惠竹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对春生惠竹公司的破产申请。立即终止一切相关的破产程序,解除因此给春生惠竹公司正常经营和嘉宁公司合法债权带来的不当限制与危险。对兴化市人民法院在本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拖延,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彻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对兴化市人民法院在此案中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甚至更为严重的问题进行调查,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3、呼吁社会各界关注: 我们恳请广大网友、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此案。这不仅关乎嘉宁公司一家的得失,更关乎兴化乃至更广区域能否真正构建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天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不公,若得不到纠正,明天就可能降临在任何一家守法经营的企业身上。
我们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阳光终将驱散迷雾,公正必将得到伸张。我们期待并相信上级机关能够高度重视此事,采取果断措施,纠正错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守护我们共同的法治信仰和营商环境! (文件中附2021年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反映单位:江苏嘉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月龙 电话:15261014888 2025年1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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