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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男子诬告法官受贿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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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07:1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9月22日,据“海南政法”消息,2021年6月,省纪委监委对某邦(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飞实名举报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某涉嫌受贿、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王甲涉嫌枉法裁判问题进行核查。

经查,2007年,三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黄某龙、王乙,与海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因股权纠纷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黄某飞(黄某龙和王乙之子)企图通过司法掮客找审判人员疏通关系而未得逞,其父母股权纠纷案经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和行政诉讼二审改判败诉。

黄某飞认为,两次改判导致其父母败诉的原因是某市中院时任院长李某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指使主审法官王甲违法办案所致。在没有事实依据和确实证据的情况下,黄某飞根据他人提供的不实信息,故意捏造李某收受巨额贿赂和王甲枉法裁判的事实,于2021年4月以来分别向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和省纪委监委举报,意图使李某、王甲被组织审查调查、受到刑事追究,以达到其非法诉讼目的。省纪委监委经研究认为,黄某飞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决定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方弘:法律规定一个行为符合什么条件会构成诬告陷害罪?

侯志远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行为如果符合以下几点将会涉嫌诬告陷害罪。

(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出于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获奖或提升等目的而诬告他人,属于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不构成此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则不构成犯罪。比如说捏造他人嫖娼、无证驾驶等,不构成此罪。

(3)还需要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当然,告发的形式可以多样,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电话、网络,既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如果没有告发,诬陷目的就无法实现,也不构成此罪。

(4)诬告陷害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捏造了犯罪事实,也向有关机关告发,但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也不构成犯罪。有明确的对象并非一定指名道姓,如果告发的事实可以明显地判断出告发对象,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属于明确的对象。比如告发现任的某某区的区长、某某县的县长,这就明显能判断出告发对象。

方弘:在没有事实依据和确实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举报,都会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吗?

侯志远律师:该罪名第三款也有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这里就出现了如何区分诬告和错告。我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和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也有可能造成错告,不一定涉嫌诬告陷害罪。具体还要根据刚才讲到的那4点具体分析。

方弘:对司法人员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举报控告是公民的权利,本案中黄某飞的举报却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为甚么?

侯志远律师:举报控告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作为母法,规定了这项权利,可见我国对举报控告是支持和鼓励的。

但是,宪法同时也明确指出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宪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检察揭发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实践中有些人往往利用该项权利滥用检举揭发权,无中生有,诬告陷害他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破坏社会风气,应当予以严惩。由于行为人企图利用司法机关实现诬陷无辜的目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造成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必须严惩。

本案黄某飞为了达到非法诉讼目的,先是企图通过司法掮客疏通关系、腐蚀审判人员,未能得逞后便捏造事实,向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诬告陷害审判人员,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无中生有、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机关进行控告的行为,而且有特定的告发对象,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方弘:举报控告避免涉罪,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侯志远律师:首先,不得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另外,不能栽赃陷害。即在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伪造证据栽赃、嫁祸他人。还有,建议不要借题发挥,将明显不构成犯罪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进而陷害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举报控告有可能出现举报不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举报不实就涉嫌诬告陷害罪,否则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权利。虽然诬告和错告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向有关机关告发,但是在主观上是截然不同的。是否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根本标志。如果主观上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那么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如何区分诬告与错告,需要根据行为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告发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再回到本案,黄某飞告发的背景是诉讼活动,原因是诉讼败诉,进而对法官心生不满。因此,根据这些因素就可以准确判断一个在主观上是诬告还是错告。

结语:2022年5月1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飞构成诬告陷害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7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黄某飞不择手段,自以为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无视法院判决。最终,却因小聪明耍手段陷害法官不成却将自己送进牢笼。这就是亵渎法律的后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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