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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处罚!兴化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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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15: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
曝光台(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市文体广旅局于近期开展文化市场系列专项行动,现将一批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场所予以曝光:

曝光名单:


1.兴化市东岛农庄酒店(东岛轰趴),兴化市垛田镇杨花村野行大桥南侧,经营者:周某某;
2.兴化市兴天浴场(大垛游泳馆),兴化市大垛镇文化北路,经营者:孙某某。

曝光理由:


以上两家游泳馆涉嫌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同时还存在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卫生等相关部门验收等问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后续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两家游泳场所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待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下一步
我局将重点对以上场所单位的检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以上两家场所进行监督。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45  83220110

处罚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罚款叁万元!

兴化市某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壹佰元、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上半年,根据省文旅厅统一部署,泰州全市开展了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以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诱惑老年人参加的旅游活动,进一步规范泰州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为广大老年人营造安心、舒心、顺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现发布一则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的行政处罚案例,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提高警惕,主动拒绝“不合理低价游”,不盲目追求便宜,对不能辨别真假的物品要谨慎购买,在旅游消费时,要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务必索取发票、收据等凭证,以便事后维权。

案 情
某群众向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举报,反映兴化市某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北京五日游”旅游信息、招徕游客,并租赁客车组织“北京五日游”旅游活动。

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购物场所,进而引发游客“冲动消费”玉制品2万余元,游客向当事人退货后多次索要购物款无果(执法机关介入后,当事人已退还全部款项)。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其设立社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旅游者提供安排餐饮、住宿、交通、观光游览和导游服务的行为,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壹佰元、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后 语
目前,一些旅行社营业部的负责人、业务员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绕开其设立社独立开展包价旅游业务,也不签订规范旅游合同,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此种行为违反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破坏了旅行社行业的经营秩序和良性发展,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查办,对旅行社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保障了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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