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转帖号 于 2022-6-6 23:32 编辑
兴化市方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位于兴化市经济开发区昭阳私营经济城振兴路南侧、幸福路西侧。2022年3月16日,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消防水枪接口、消防栓箱、室外栓火栓、水泵接合器项目喷漆、刷漆工段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但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上月下旬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2〕3-93号
1、责令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来源: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论坛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