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转帖号 于 2022-5-7 20:48 编辑
近日,骑牛君收到多个乡镇、市直属单位提供给我的一张“函”,他们纷纷表示“看不懂”,让我帮忙解读下这份来自兴化市融媒体中心发来的所谓的“合作函”。
话不多说, 先看下这份函的全文。
2.其在公函中称:市融媒体中心是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是公家机构,和他中心合作才是“公对公“……
请问兴化融媒体相关负责人:私营传媒公司和相关单位开展业务合作,难道不也是“公对公业务”吗?那应该叫什么?请你造个新的名词出来告诉大家!
作为兴化市融媒体中心,在这种函件中如此阐述“公”的概念,是极其低智商和故意偷换概念,是一种最低端的自我标榜!
3.其在公函中称:“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这点我是认真学习并极力赞同的。
但是问题来了:这句后面你跟的是啥
因为上级要求“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所以各单位就不能和私营资本的传媒公司洽谈外宣业务?
难道在你兴化市融媒体中心的眼中,新闻采编播发业务=外宣业务 ??
为了使这个“函”具有“威慑力”,这段后,他们还加了一句:按照市委宣传部提出的“扎口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扎口管理、市融媒体中心组织实施。
呵、呵呵、呵呵呵……
再次提醒下:市委宣传部提出的“扎口管理、统筹安排”,指的是新闻采编播发业务,不是指外宣业务!
请不要一而再的偷换概念!!!
所有一切的不正常,其实终归都是带着不可明示的目的性!
果然,文末最后一段来了:兴化市融媒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经市国资办认可……如贵公司有活动策划等需要,可与该公司对接。
负责人:殷 X 联系电话:139144XXXXX
到这里,看明白了吗?
1.任何公司和公司或者公司和单位之间的业务,都叫“公对公业务”。
2.外宣业务,任何有资质的传媒公司都可以做,不分“国资”和“私营”。
3.兴化市融媒体这份具有政策误导性的合作函,是极其不负责的、也是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而最后的“拉业务”段落,更显示了其利用“国资背景”想搞“地方性垄断性经营”!
4.为了确定这份别有用心的“合作函”目的性,我致电该函中联系电话并全程录音备份。果不其然,真实意图在电话中展现!
5.最后,恳请兴化融媒体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兴化市委宣传部要求其改正错误言论和相关不当行为、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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