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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泄愤的代价:判刑并赔偿5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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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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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蟹塘,系着一户蟹农全年的生计与期盼,几瓶除草剂,却险些将这份希望彻底碾碎。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案情令人扼腕。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四因蟹塘承包事宜积有旧怨,承包期满交接之际,双方矛盾再度激化。张三为泄私愤,趁夜色将几瓶强力除草剂投入即将由李四经营的蟹塘。
李四接手养殖后,多次栽种“伊乐藻”,可本该长势繁茂的水草,总是快速枯黄腐烂。对蟹农而言,伊乐藻素有“蟹塘第一草”之称,既能净化水质,又是螃蟹蜕壳的天然保护伞。除草剂的投入,让本应生长茂密的水草被毁,直接导致蟹塘水体恶化,螃蟹面临大面积死亡的风险,李四全年的养殖心血与经济收入,险些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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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对张三提起公诉。
“我只是想让他养不成螃蟹,哪想到会犯法,后果这么严重!”
“张三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张三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在现代特色农业体系中,蟹塘水体及生态资源是蟹农赖以生存的核心生产资料,其价值等同于工厂的生产设备、农田的耕牛。张三为泄愤,明知除草剂会严重破坏蟹塘生态环境,仍故意实施投放行为,直接导致蟹塘水草无法存活,致使李四的养殖生产无法正常开展,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法官当庭释法。
“法官,我知道错了。庭前,经过调解,我赔偿李四各项损失共计57.8万元,李四同意蟹塘由我继续承包,我也愿意承担后续的生态修复责任,请求法院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降低,依法对张三判处缓刑。

法官说法
惩罚不是唯一目的,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才是关键。通过调解促成赔偿谅解,既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从根源上避免 “一场官司三代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除草剂流入蟹塘只需短短几秒,蟹塘生态的修复却需要数月之久。我们作出判决,从不是为了毁掉一个人,而是为了挽救一片塘、修复一段情。在此提醒广大农户:遇到矛盾纠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砸了自己的饭碗,毁了他人的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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