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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城事] 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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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电梯事关群众出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绝不能成为一纸空文。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多次召开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培训会,不断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近期,在电梯安全检查中,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少数单位仍存在制度缺失、人员缺位、培训挂空等问题。为强化警示、以案促改,现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案例一
2026年6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考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二
2026年6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对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任命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均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的要求;未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考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三
2026年6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服务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文件;未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上述三家电梯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均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若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主体责任落实再次违反规定要求,将对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全红线不可触碰,主体责任落实不可悬空。本次通报批评既是对三家涉事单位失职行为的严肃惩戒,更是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的强力警醒。各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立即对照通报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健全管理制度,配齐管理人员,定期抓好培训与考核,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真正落地见效。

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屡教不改、敷衍整改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坚决守牢全市人民的乘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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