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转帖号 于 2023-11-5 21:50 编辑
今天的篇幅有点长,恳请各位读者朋友耐心看完,记得转发给你的亲友,因为真的很重要! 如果发现有人在“拉人头”,请将相关问题反映给辖区派出所……
近期,有众多网友通过后台留言、读者群@、以及私信等各种方式,让我针对兴化城区包括很多乡镇多地有相关人员“拉人头”式的“推销”一款叫“华莱健黑茶”。
根据多个网友提供的聊天记录,骑牛君发现:这些不同的“推荐人员”,开展的几乎是“同一版本”的拓展模式……
先是打探个人收入,是否达到他的“目标人群”,然后despise你,让你觉得你的收入很差,言外之意,跟着他混能直接爆炸式增长收入……
果不其然,紧跟着而来的,就是处心积虑的数字冲击+灵魂拷问: 你收入不高…… 一起合作(跟我做黑茶)…… 一年突破百万…… 赚大钱、赚大钱…………
当你提出质疑的时候,他会连续给你思维输出:
没好项目,自然是难赚钱……
(暗示:我有好项目)
我已经赚到了,带朋友也赚到了……(再次暗示:我有好项目,且验证了)
最后,直接邀请你面谈……
好了,后面就是等你上门,给你介绍一款叫做“华莱健黑茶”的玩意,然后告诉你这玩意入门费28000元,但是这28000不仅是这个黑茶,还是你“发财的门槛”。 交了这2万8千块钱,你只要再介绍别人买,就可以从别人的购买款(入门费)2万8千块里,直接获得1万走。只要介绍3个就回本。 而且这些你介绍的人,如果后面跟着有人购买,你同样可以获得相对应的“业绩提成”……
说到这里,估计明白事理的网友都明白了,这特么不就是典型的传销吗?
嗯, 这种模式就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写到这里,很多网友觉得应该收尾了,但是我要说的是,对于不明真相的群众,我要说的还有很多……
因为在我根据网友提供的相应线索后,居然有“入(bei)门(pian)者”告诉我,华莱健不是传销,人家是直销,人家还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证”……
来,
看看骑牛君怎么扒它!
首先我们先搞懂一个概念:什么才是直销!
直销就是厂家通过“直销员”把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
而传销是:发展三层次以上,多层为主。则属于传销。
根据相关信息综合了解:
兴化本地目前很多人在“竭力推销”的这个产品叫“华莱健”的黑茶,该产品出品方为“湖南华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正式规定了中国法律语境下传销和直销的定义。我国的合法直销是指持照合规的单层直销。而其他模式,包括多层次直销均被认定为传销。 华莱健不通过经销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是直销。但是,通过层层发展下线,可以发展到 层级3级-50层甚至更多,因此符合传销标准。 这里可能会有群众问到,华莱健可是有拿到国家的直销牌照的,国家不可能骗人。 实际上,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直销牌照!
拥有“直销牌照”(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是他的控股公司,一家名为“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骑牛君再次查到了这家公司的相关信息,结论是:国家不会骗人,可是打擦边球进行灰色经营的企业可以绕过监管骗国家,欺骗消费者。 根据商务部“直销企业查询”,“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获得商务部“相关产品”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这张 ↓
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看到这张所谓的“牌照”,是不是就天真的以为,他们干的就是“直销”了? 来放大看!
看懂没? 就算你取得了所谓的“直销牌照”,直销产品依旧是需要“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为准”,包括直销区域,都是需要备案、审核、批准、公布的。 非备案商品,就不是直销! 非备案区域,就不是直销!
下面,我把理想华莱的这张“直销牌照”所有备案商品信息 告诉大家:
理想华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计备案2个种类(化妆品和保洁用品),31个商品。在这2个种类中,涉及护手霜、洗面奶、面膜之类的化妆品,也有洗衣液,漱口水之类的保洁用品,但是肯定没有所谓的“黑茶”这一项目! 国家商务部官网备案的,全部都是化妆品和保洁用品, 而他们在实际宣传给大家的都是:“祛除百病”的“天价、神奇的黑茶”!
这还没完,根据国家商务部规定,直销,仅限于备案产品,备案区域,而这家公司,备案区域在全国共计备案地址34个,具体如下: 在以上备案地址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 备案地址中,没有兴化市 没有泰州市,甚至没有江苏省! 更为滑稽的是,这家企业备案了31个产品,备案了34个地址,全公司只有2名备案注册的培训讲师!(按规定,除了注册的培训讲师,其他人员不可以开展直销讲解培训) 看到这里,那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们,懂了吗? 不在“直销产品备案中”的产品,不叫直销! 不在“直销区域备案中”的产品,不叫直销!
传销的定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经营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量刑和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珍爱家庭,远离传销! 珍爱亲情,拒绝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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